来回一样多 发表于 2012-7-24 09:08:40

细看楼主这个自认为比较成功的案例,其实漏洞甚多:一   说捆住双腿干不成那事——怎么不问问被告懂不懂那事该怎么干?不懂的可能性大,因为其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想当然下结论。二   本案既然将下身按下半身、下肢解释,那么捆住双腿就应写成捆住下身 。    三既然以偷窃为目的,何必搞绑人、摸下身寻钥匙的打草惊蛇动作,直接把箱子掂走不就得了——冒昧与楼主商榷。{:soso_e189:}














来回一样多 发表于 2012-7-24 09:14:24

不明白,我的帖子为什么被删?{:soso_e132:}

老乐 发表于 2012-7-24 10:50:06

其实律师很难做的 嘴巴要跟屁股走! 如果律师代理被告一方 恐怕就另有说辞了!

xinmayoujiang 发表于 2012-7-25 13:53:29

很想听听楼主的回应。{:7_390:}{:5_338:}

万嘉旅游 发表于 2012-7-25 15:40:10

不愧为律师{:7_390:}

老乐 发表于 2012-7-25 15:56:08

我很想听听 如果楼主代理受害人时是如何辩护的!!

戴永智 发表于 2012-7-25 16:32:39

来回一样多,您好?你有疑问可理解,但漏洞不存在。1、按你所说,既不懂那事,就没有强奸目的,也不构成强奸罪。2、至于捆绑双腿不写成捆绑下身,那是起诉书描写的范围,不是律师的工作。3、只有闷贼才掂箱子走。
巧辩、按事实辩不是强辨、狡辩。律师的辩护意见能被法院采纳,就证明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难道法官和个别人一样糊涂?判决确认了的事实还说有“漏洞”只有让法官去解释了。
法律规定,律师的辩护职责,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意见,律师和公诉人角度不同,律师是辩护而不是控诉,如果把“辩护”变成“控告”那样就是律师失职

来回一样多 发表于 2012-7-25 21:28:51

戴永智 发表于 2012-7-25 16: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回一样多,您好?你有疑问可理解,但漏洞不存在。1、按你所说,既不懂那事,就没有强奸目的,也不构成强奸 ...

楼主的原帖是“如果为了奸淫,捆其双腿怎么成事呢?”我回帖的意思是被告不一定懂得干那事的方法,因为其未到结婚年龄——我说的是方法,与思想是两码事,好比想吃螃蟹却不得要领一样。楼主回帖说“按你所说,既不懂那事,就没有强奸目的”——我看不懂了,我何曾说过此话?

                                                               {:7_388:}








来回一样多 发表于 2012-7-25 21:43:22

戴永智 发表于 2012-7-25 16: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回一样多,您好?你有疑问可理解,但漏洞不存在。1、按你所说,既不懂那事,就没有强奸目的,也不构成强奸 ...

我是对你的文章提出商榷意见的,你莫转移目标。你说法院采纳的就是正确的,这个观点,我不敢苟同。{:7_360:}

来回一样多 发表于 2012-7-25 23:08:34

戴永智 发表于 2012-7-25 16: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回一样多,您好?你有疑问可理解,但漏洞不存在。1、按你所说,既不懂那事,就没有强奸目的,也不构成强奸 ...

再提一个问题:不知受害人以什么理由报的案?{:7_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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