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
发表于 2010-6-23 20:01:25
取缔一个不是办法。该怎么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才是政府做的
世态炎凉
发表于 2010-6-23 22:01:11
回复 22# fly
22楼有理{:3_62:} 顶啊 顶啊
这是现在还没解决
最重要的是 户县 有关部门
互相推诿 漠视不理
琛琛
发表于 2010-6-24 09:43:45
本帖最后由 丸子 于 2010-6-24 11:21 编辑
回复 19# 法律、援助
这只是法律对正规舞厅的规定,对于这种私营、未经批准的黑舞厅就不能按照这个标准去赔偿的,首先是治安处罚,其次对人身损害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
琛琛
发表于 2010-6-24 09:44:12
本帖最后由 丸子 于 2010-6-24 09:57 编辑
回复 20# fly
如果需要帮助我会尽力的。
现在就是要报派出所,进行尸检,查出真正的死亡原因,然后再确定责任划分,要求赔偿。对于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起诉
fly
发表于 2010-6-24 10:37:04
回复 25# 丸子
有人出面就好了!但人呢?
琛琛
发表于 2010-6-24 11:19:15
回复 26# fly
那就报上级公安局,公安局不管就去市信访办,总有人管的
fly
发表于 2010-6-24 13:20:51
呵呵,社会啊!鲁迅的话放在当今还是实用!“这是一个人吃人的社会!"
纪晓岚
发表于 2010-6-24 16:00:11
回复 25# 丸子
尸检结果是突发心脏病,该谁赔?
琛琛
发表于 2010-6-24 17:32:53
回复 29# 纪晓岚
如果能确定是本人心脏病的原因导致死亡,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1、舞厅营业本身不合法;
2、侵权责任法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死者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曹户儒
发表于 2010-6-24 20:41:13
户县乃至全国,黑色太多了!有那么一些人,明明有好多冤假错案,都得不到实际解决!而有那么一些人,置若罔闻,渎职国家法律和政策,甚至于充当别人的保护伞!汗颜的是这个社会的变革,耻笑的是管理这个社会的那些个贪赃枉法的人!百姓的生活,真正的心底肺腑之言,能听进去的是清,听不进去也不愿意听的是浊,百姓心中有盏明亮的灯,照尽官场腐败,照尽人生百态!世界之大,我们用道德谴责那些不作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