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霸王 发表于 2010-6-23 10:43:20

:'(

纪晓岚 发表于 2010-6-23 12:06:28

Я не говорю слово

世态炎凉 发表于 2010-6-23 12:08:18

不会吧   这么惨
老板太过分了
露个脸能怎么样吗!!!!!不干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你躲越说明你心有鬼!!!
你还能再把个人给逼死!!!!
太过分了:@

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10-6-23 13:09:44

人家就是有保护伞
没人管吗   
户县是没人了啊?

琛琛 发表于 2010-6-23 13:20:03

回复 11# “和谐”社会


    死者的丈夫都是成年人了,不至于有这种不负责任的想法吧,老人、小孩怎么办呢?

纪晓岚 发表于 2010-6-23 15:18:57

死者家属可以咨询一下丸子,该怎么办

法律、援助 发表于 2010-6-23 16:53:53

您好,您所描述的舞厅共违反一下条例,违法经营: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条:(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十二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营业期间,经理、技术员、服务员、保安员均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二)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制票、售票、验票、回票的登记制度;
(四)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第十五条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统一制定、签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援助 发表于 2010-6-23 16:55:56

 依照法律,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
    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fly 发表于 2010-6-23 19:42:01

回复 16# 丸子


    是啊!丸子,该你出力了啊!没事,如果收费,我出!

爱上寂寞 发表于 2010-6-23 19:49:53

哎可悲呀赶紧把那个舞厅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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