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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公正】女诗人裴智捐款助学案一审小胜二审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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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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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15: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追求公正】女诗人裴智捐款助学案一审小胜二审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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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原告是闫凤仪,西安惠安公司退休干部,系挚友裴智遗嘱执行人,笔者是委托代理人。被告之一是刘X香,系裴智外甥女。
                                                                基本案情
      女诗人裴智是一位孤寡老人,生前托咐诗友闫凤仪办理自己的后事,并将三份遗嘱交给闫凤仪。这三份遗嘱分别是:第一份是写给外甥女刘X的,内容是赠其一套一百多平米的单元房;第二份是写给外甥女刘X的,内容是赠其若干现金和什物;第三份是写给闫凤仪的,该遗嘱在托咐操办后事的同时,还有一张银行卡,嘱其负责将此卡上的余额全部捐资助学。闫凤仪将三份遗嘱的内容除了银行卡密码外全部公开,在向刘X送达第一、第二两份之后执行第三份遗嘱即到银行取款时遭拒,银行告知此款已被挂失——刘X在十分清楚地知道此笔存款是捐给希望工程而且遗嘱执行人是闫凤仪的前提下“挂失”并弄虚作假取走了该卡上的全部存款。
                                                            一审艰难地小胜
      由于被告刘X存心要做假,其代理人n律师又相当有“能耐”,加之主审G法官的偏袒(是否偏袒?见附件),导致案情复杂化,诉讼也就不轻松了——不是一般的不轻松,而是十分的不轻松,不但要防遗漏,更要防陷阱,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仅举一例:
      2015年1月13日庭审,我们提供几组裴智字迹的证据,n律师不认可。n律师提供两份裴智字(90年和96年的),我们认可,G法官说那就以此两份为鉴材,我们不完全同意,理由是年代有些远,字的变化大,难得准确,应与人事档案一并作为检材,再说,以其人事档案作为检材是被告在上一次庭审时同意了的。n律师坚决否认“上一次庭审时同意”。G法官亦否认,还说若是同意了,就不存在让双方举检材的事——话说的如此尖锐,只好看笔录了。一看,我们说的没有错。于是我们说n律师不应该出尔反尔。这件事的孰是孰非,很清楚的,分明是n律师不占理,但G法官却朝我发火,什么意思?联想元月6日庭审,法院调来了裴智的人事档案,在一大本档案中,n律师抽出其中一份说“只同意这一份作为检材”。我们提出只有一份准确性差,应以全本作为检材,n律师不同意,G法官亦不同意。到现在我们也不明白我们这个意见有什么不对?n律师公开说“我就是要让鉴定做不成。”我们提供了裴智的多份手稿,n律师一概不认可,理由是怎么能证明是裴智的? 我们反问“你如何证明你认可的那份档案是裴智的字迹?n律师回答说“因为内容是第一人称”。我们说“第一人称不一定就是作者本人,这是个常识”。n律师已无话可答,法官却出面替其解围,三番五次劝我们应当以n律师所指定的惟一 一份作为检材,我们不同意。我们要求以整本人事档案为检材,法官不同意,却又说不出正当理由。其实,我们不同意以n律师所认可的惟一 一份作为检材,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我们持有裴智的多份手稿,凭直观,n律师认可的这惟一 一份的字最不像——其动机存疑。
        n律师在法庭上大言不惭地说“凡是出自原告的证据,我们均不认可”。其想激我们以牙还牙,对他们提供的证据也不认可,诚如是,鉴定便无法进行——这正是其目的所在。更让人气愤的是n律师当庭气势汹汹地声称应由原告承担鉴定不成的不利后果。凭什么?尽管没有进入辩论阶段,但对于n律师的讲歪理而且强加于人的做法,我们当然要反驳。让我们无法理解的是我们仅反驳了几句,G法官却说我们是针对她的,在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不能不令人深思。由于审理正在进行中,我们只能采取逆来顺受——诉讼的艰难,由此可见一斑。
       诉讼,双方争辩很正常。可是此案,我们还要和主审法官争辩,而且不是一般的争辩,以致发展到互相批驳请求院长解决的地步。2015年8月14日,在裴智遗嘱鉴定有了结果、被告败诉已成定局的情况下,G法官要求我们“撤诉,不撤诉就驳回。”我们回答“不同意撤诉。你驳回,我们上诉。”G法官怒了,与我们大吵。没办法,我们只好就其工作作风依程序向院长反映。—— 历经12个月,一审判原告小胜。
                                                                 二审大胜
       笔者为什么要用小胜、大胜的字眼呢?一审主审法官已经非常明确地告诉原告“驳回”但判决结果相反即判被告之一刘X败诉——简单地说,就是被告刘X完败,而原告没有完胜,故用小胜。在此顺便说一句,笔者多年从事组织工作,相信组织是习惯亦是信念,所以才向院长进行反映的,而且确有成效,因为我们反映的全是事实。
       说一审小胜,是因为一审判决存在有不合逻辑、有悖法律之处。说二审大胜是二审纠正了一审判决的一些瑕疵,起码铺平了执行的道路——二审西安中院张安品法官的工作作风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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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G法官葫芦里究竟卖的什么药?
院长同志:
          我叫靳应禄,是遗嘱执行人闫凤仪诉刘X香非法侵占裴智捐助善款一案的委托代理。向贵院领导反映本案主审G法官在审案中存在的问题。
          今天上午,G法官对我们说:“你(指原告闫凤仪)虽然是遗嘱执行人,但不具民事诉讼主体,只能驳回,诉讼费全部退给你,然后由接受单位出面起诉。”我说:“如果说遗嘱执行人不具民事诉讼主体,这个问题在审理之初就存在,为什么那时候不提出,却要在审理近乎一年之后鉴定有了结论真相已经大白了才提出……”没想到我的话尚未说完,G法官就朝我发火,说“你给我们法院扣个大帽子!”我以同样的口气回曰“这凭什么算是扣帽子?”G法官无言以对却火冒三丈,说“我昨天打电话原告没接,才给你打的电话,看来就不该给你打电话。”—— 一句话泄露天机。几天前,原告去送辩论词,G法官“力劝”原告调解,尽管原告庭审时已表明不调解,但法官还要争取调解没什么不对,关键是怎么调?G法官对原告说:“捐款只能判给受赠单位,那样的话,你的诉讼费、代理费就落空了,你如果拿了,就会成为被告。最好是调解,你花了不少钱,被告也花了不少钱,把这些钱用善款支付给你们,剩下的捐出去。”由于原告对法律不熟悉,尤其害怕当被告。还对G法官的“好意”,表示了感谢。可是有一句话原告不但想不通,而且感到震惊,那就是G法官嘱她“别告诉你的代理人。”什么意思?原告一讲,我觉得又可笑,又离奇。以其所说,既然判给受赠单位原告拿不上钱,又怎么能成为被告?逻辑不通嘛!为什么让原告不要告诉代理人?葫芦里究竟卖的什么药?
      我说了原告作为遗嘱执行人应当执行的理由,G法官竟然说你这些道理应该给被告讲,不应该给她讲。我说“是应该在法庭上讲,可是你给我们时间了吗?”因为8月3日庭审时,被告的代理人有意回避早就明确了的主题,谈了许多与主题无关的内容,本不是养女却以继承人身份假定了一串问题磨蹭时间。该原告发言了,G法官说快到点了,简单说说,回去写个书面材料三天内送来她拿到合议庭——对于庭审时间不够让庭后书写材料的做法我们没有意见,但凭什么责怪我们为什么不在法庭陈述?
      对于我的反问,G法官无法回答,却说我不应该高声,不应该用手指她,其实G法官声音不比我低,她挥动手比我还厉害。还说不想和我谈只和原告谈,既然如此,我就站起来准备告辞,不料G法官却说我站起来不礼貌。我坐下了,她却站起来走到我面前用手指指着我,我问她,你说我不应该指,不应该站,那么,请回答,你这算什么?其行为显然不正常。
       一个下午我都在想,G法官为什么要极力不让我说话?嗷,明白了,是怕我质问她为什么让原告别告诉我?
结合前面的一些做法,我觉得G法官多次为原告设置阻力替被告开脱实在不应该。
      恳请贵院领导了解核实并责成郭法官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作出检讨。
              此致
                                                          原告闫凤仪的委托代理: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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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17: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有没有?
只要是上班时间,我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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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
新的一年,新的气象,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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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18: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G法官耀武扬威,一副狐假虎威的模样。真乃可叹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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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20: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溪水止流 于 2016-3-23 20:28 编辑
$ ^" U# L5 ?6 m1 R8 f- f* m6 {' l7 \: k% c2 V+ N, x" ?; k6 {
一审小胜,二审大胜。
箭东路天猫优品(家电) 微信/电话:1739289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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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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