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5月1日借用户县人民网这个公众舆论平台发表“户县公安局应承担虚假报告责任”一篇文章。一则对户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提示改正;二则揭露姜卫民徇私枉法包庇贪污犯罪制造错案;三则提供刑事案件举报线索,使刘恒道经济犯罪事实进入公安机关视线,对该案件无需继续袒护包庇。 发贴数日,户县公安局无任何回应。我于2013年5月3日拨通了户县公安局控申科电话,想听听不回应的理由。一位姓鲁的告诉我:“他答复不了,请我找公安局网监大队。”并告诉我网监电话。我拨通84817966后向对方咨询“本人在户县人民网发贴,虽然对公安局面子有些不雅,但却提供了刑事案件举报线索,公安局不回应的理由是什么?能否向本人作出法律解释?网监大队同志回答“这个问题我需要向领导请示,星期一(即5月6日)再答复。”5月6日上午户县公安局网监答复“你所提问题我们已向局领导汇报,请你询问局办公室。”并提供了电话号。当我拔通84833272后,一位女同志答复“局领导知道这回事,请你找县政府作回答。”我又到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一位接待的同志对我解释说“你发贴反映的主要事情是认为当年联合调查组的报告有失实现象,这不是县政府的责任,县领导安排公安局实事求是调查,如有虚假,调查人员应承担责任,户县公安局应该向你作出答复。”我虽然年迈却也能听清县政府接待同志的解释道理。 信访案件关于法律责任方面,信访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态度,严重侵害安善坊村民信访合法权益、蔑视安善坊村民委员会社会行政最底层的行政权。对发贴内容及举报事实采取不理、不答、不解释的三不态度是及不文明的做法,损害了公安机关威严执法形象。公安部文件规定: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切实作到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职责分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请户县公安局领导手摸胸膛,自问良心,对安善坊问题是否尽到职责?从“无犯罪事实”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这是两个不同定性结论和法律概念。两者相互矛盾。这种自己打自己嘴巴的事竟然也出现在户县公安局。我再次强烈要求及时答复处理,不要继续“忽悠”我们。 发贴人:王建民+ L g/ z' A: H }
2013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