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建民 于 2013-3-9 19: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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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公安局及户县信用联社包庇一宗经济犯罪案 我叫王建民,电话13474661919,是一位年过花甲的农民。2010年间我在担任安善坊村主任期间得知村集体背负8.5万元冤枉贷款。于2010年11朋9日我同村其他几位主要领导来到户县余下信用社查出了我村1994年12月13日转据贷款4.2万元。该笔债务转移在村办企业余下彩印厂的名下。至2002年本息共计8.5万元。经查这4.2万元贷款前身债务人是原任村支书刘恒道的私人债务。刘恒道为了逃避依法收贷把自己私人贷款转移到村办企业名下。该借据没有企业法人王随民的印章,却用刘恒道私章代替企业法人。贷据手续程序不合法。暴露了其真实的作弊目的。更重要的是村集体未有此笔进帐。 户县公安局不立案存属包庇刘恒道 于2010年11月11日,安善坊村委会将这一严重违法事实向户县公安局控告。于2010年12月24日户县公安局作出(201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我局经审查认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安善坊村委会即于当天提出申请复议。其理由是早在2002年安善坊村民已向县公安局有过举报。由于户县公安局内部有刘恒道的干亲靠山包庇。故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2002)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经查没有犯罪事实。所以安善坊村委会认为2002年已经立案审查,由于公安局自身责任以“没有犯罪事实包庇至今”。2010年安善坊村委会以确切的正据控告只是2002年村民举报的再版。户县公安局“已过追诉时效”的推托行为是严重违犯公安部规定。其真实目的是包庇刘恒道。2011年元月6日户县公安局01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 户县信用联社包庇刘恒道 由于户县公安局对刘恒道的包庇不予立案。安善坊村委会无奈于2011年3月25日又向户县信用联社举报。于2011年4月15日户县联社向安善坊村委会作出书面答复并符有该社法律顾问王亚力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王亚力律师指出“从发放凭证,借据契约看,未证实4.2万元借款是由上述刘恒道个人四笔贷款转化而来。对此事实,属落实待证问题。并解释如果真是刘恒道个人贷款转化为集体贷款,其行为是违法的”。王律师的法律意见提醒了户县联社该问题的关键。所以余下信用社坚决拒绝提供4.2万元前身贷款情况。2011年4月29日村委会向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举报。照样无结果。2011年5月5日村委会向陕西省银监总局举报。在省银监总局的督促下,省联社一位处长来户县调查此案。于是户县联社终于在余下信用社查清了余下社1994年12月13日向安善坊村办企业余下彩印厂发放转据贷款4.2万元。该款原借款人均为户县余下高雅木器厂(即刘恒道)个人。金额分别为2万元,0.5万元,0.5万元,1.2万元共计4.2万元。贷款时间1991年至1994年7月。于2011年7月8日县联社指派监查科黄友华、王建国前往安善坊村调查原任1994年村主任王厂旺关于转据一事。由黄友华作谈话笔录。王厂旺讲:“当年村上打路欠工资急需现金,正好村支书刘恒道个人欠信用社贷款4.2万元准备归还。经过商量决定由刘恒道给村子拿出现金4.2万元。而将刘恒道欠信用社贷款4.2万元转到村办企业名下。”(后来转据手续办了,刘恒道未给村帐交款,把王厂旺骗了。)调查事实真相正符合王律师所说“犯罪行为”。 为了包庇而串改证言内容 2011年7月9日户县联社向省联社上报“调查报告”中写到:“我联社(即县联社)与经办人王厂旺(时任安善坊村委会主任)进行了谈话,王厂旺承认该笔贷款为集体所用,当时村上打路借了刘恒道4.2万元,后来没有钱归还刘恒道借款就把刘恒道个人在余下信用社的4.2万元贷款转到村办企业名下。” 天哪!这一套假话编的真有鼻子有眼。一个行政执法的户县信用联社监查科,竟然为了包庇刘恒道不怕违犯国家法律,直接公然大胆串改证言关键内容。把王厂旺想为村子得到现金而愿担债务,变更为村子本来就欠刘恒道钱而应为刘恒道承担债务。 陕西省银监总局答复无法律依据 安善坊村委会认为该借据未有该企业法人王随民的印章,是信贷法定程序错误,无法人盖章的债务不具备对法人法律责任的约束力。刘恒道用自己的私章代替企业法人印章,把自己的个人贷款转移该企业,刘恒道又是转据担保人,这份借据刘恒道扮演三个身份。陕西省银监总局2011年12月6日对安善坊村委会书面答复“该借据无法人代表印章,而是书记私章,应属代理权限不清。”其解释不具备法律的说明力。我们要求回答这份代替法人盖章的借据是否合法有效?省银监总局始终未能回答。0 ]. H+ \9 ?" F5 W1 Z/ h( E
惩治腐败的警钟如雷贯耳。实质腐败的包庇者其罪行更为严重。他们利用手中的合法大权为不法分子开放绿灯。 最终我们想求得法律的公正解释“他人私章代替法人印章是否合法、有效?”个人债务转为集体债务是否违法?公安机关该不该受理? 西安市户县余下镇安善坊村 王建民 2013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