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学生踢球意外受伤 学校没有监护职责不担责 本报讯 初中生张某因上体育课受伤,将致害者魏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魏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学校补偿原告7600元。 2011年5月16日上午,张家口市某学校体育课上,学生分两组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张某被魏某踢球时溅起的石子打中右眼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遂将魏某及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对抗性非常强的足球比赛中受伤,属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适用公平原则。在原告受伤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尽到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学校自愿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雷德亮 王红欣)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冯汉卿说:近几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人认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责任,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其实这种观点是人们长期以来司法理念的一个误区,学校对学生是没有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人民法院报2012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