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大师 发表于 2014-4-3 06:13:20

子丑寅卯 发表于 2014-4-2 23:13
很受启发,老靳的帖子损毁付法官的名誉,户县法院应当起诉老靳。

通观老靳的帖子,老靳不是对法院有意见,而是对具体办案的法官有意见,说该法官使歪招,如果要起诉,不应由法院应当由法官本人提起。:victory:

靳应禄 发表于 2014-4-3 08:30:24

      谢谢各位网友。我有必要说明两点:{:7_396:}
   一、户县法院的回复有些谦虚,10年未执行的案子一天就执结了,原因并不是因为上网,上网是个碰巧,此话怎讲?因为院长督办在前,上网在后。春节前大约一个月,大康厂问我催款情况,表示打算上网,我说“法官说的很恳切,年前肯定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我不挡你”——我讲此话很夯口的,因为13年了,未讨回1分钱,人家对我是有看法的。元月28日,我到法院催案, 碰见王院长下来检查工作,问我怎么在这儿?顺口对付法官说 “你把老靳的案子抓紧”,同时要求旁边的刘庭长“随时汇报进度”,态度十分严肃。于是第二天就执行了。dakang发帖子(帖子的内容不但对法院有意见,而且对我也有意见)的时候,案子已在积极而且极其认真地执行中。
   二、2月17日,我才知早在元月29日就已经“执结”了。次日我问付法官“大康厂到现在没收到款怎么办?”付说“可以起诉村不当得利……”新的故事就这样开始了。
   

zxcvbnm 发表于 2014-4-3 19:43:48

越来越清晰,这个法官本事强。{:5_335:}

dakang 发表于 2014-4-3 21:18:26

说来说去,我们的货款呢??????????????????????????????????、

tmxk 发表于 2014-4-4 04:15:13

可怜。{:7_368:}

戴永智 发表于 2014-4-4 22:46:47

大康厂是村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承包?如果属个人承包为什么当年不以大康厂名义起诉而要以村委会名义起诉?既以村委会名义起诉法院就应发给村委会。至于代理人嘛是诉讼中的代理人,即使村委会又委托其为申请执行中的代理人,法院把款直接发到委托人村委会也是合法的。此案法律关系很明确。

王建民 发表于 2014-4-5 00:19:10

{:7_381:}{:7_381:}{:7_389:}{:7_389:}{:7_390:}{:7_390:}

靳应禄 发表于 2014-4-5 06:58:28

戴永智 发表于 2014-4-4 22:46
大康厂是村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承包?如果属个人承包为什么当年不以大康厂名义起诉而要以村委会名义起诉?既以村 ...

                      欢迎戴老师参加讨论,因为起码是理性的。
   首先,我可以肯定地说戴老师讲的没错,因为戴老师是在假定的前提下讲的,犹如教授讲课,可以设N个问题,有N个答案那样。
   其次,戴老师帖子的结论是“此案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不知戴老师所指何来?因为没有人对此持有异议。
          三、戴老师说执行款发给村委会是合法的——这就更奇怪了,没有人说过村主任领款不合法。很滑稽,包括戴老师在内,不少帖子都在回避我这个当了13年的代理有没有资格领款的问题,为什么要回避?因为依法律规定,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都可以领。事实上具体办案的法官的做法已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现在却在为了保全面子搞文字游戏。
         四、对戴老师不明白之处,我告知如下:康中村下属的大康铸造厂是独立核算企业,13年前托我讨债时持的是惠安劳司写给大康铸造厂的欠条,当初并没打算起诉,及至起诉,大康铸造厂已停办,依法律规定由村出具了委托手续,但当时的村主任明确表示铸造厂的经济村上不参与,事实上也一直未参与。我替大康厂讨债,讨回后必然交给大康厂,至于康中村应当从大康厂收取管理费什么的,应按正常渠道进行,可谓车走车路,马走马路是也。但我又不能指责村主任,因为不是村主任申请领的,而是办案法官采取不正当手段诓其领的。   
         五、 我反映的问题是法官为什么要用“只有你村主任可以领,别人谁都不行”去诓村主任(并嘱村主任保密)而剥夺我这个当了13年代理人的合法权利?其结果是导致大康厂的债务落空。戴老师,如果你是代理人,该如何处之?你肯定会说起诉村委会么!对的,法官早就这么说了——问题回到了原点,也是我反映的焦点:直接可以结案的事为什么要绕一个大圈?
                                                                                                                                                            {:soso_e181:}














靳应禄 发表于 2014-4-5 11:49:17

靳应禄 发表于 2014-4-5 06:58
欢迎戴老师参加讨论,因为起码是理性的。
   首先,我可以肯定地说戴老师讲 ...

更正:上帖倒数第三行“其结果是导致大康厂的债务落空”一句应为“其结果是导致大康厂的债权落空”。

琴心剑胆 发表于 2014-4-7 00:57:08

"老戴同志,做了一辈子律师了你怎么能这样分析问题呢?咹?!你这明显是法院的观点嘛?!咹?!你这是明显在替法院说话嘛?!咹?!还有这个王建民老先生,戴律师这样分析你还称赞拍手,你是什么意思嘛?!咹?!你这个老同志呀,不是我说你,你走的路比别人过的桥还多,吃的盐比别人吃的米还多,你怎莫能人云亦云,称赞老戴的观点呢?!都说你们两个爱学习、爱钻研法律,咹,在今天这个问题上怎么能这样没有立场呢?!看来应该罚你们两个人面壁三月,再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吗嘛,咹?!。。。。。”-----------仿官场剧话剧台词,以搏大众一笑。如有不恭,敬请戴律师和王建民老先生见谅(同样也希望引戴律师和王建民老先生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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