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旺健康幸福
发表于 2017-12-11 09:09:03
作为医院那患者的生命草菅人命 户县肾病医院 难咎其责!
鄠邑姑娘
发表于 2017-12-11 09:52:3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鄠邑姑娘
发表于 2017-12-11 14:27:4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矿泉水
发表于 2017-12-11 17:39:30
条例写得清清楚楚,肾病医院,认真看看,逐条对照、核算,赔付!!
小和尚
发表于 2017-12-11 18:03:31
不要再推诿、寻找借口了!在你医院看的病、吃你医院开的药,过敏,你们诊断错误,当伤寒、出血热诊治,延误了病情,最可怕的事一直让病人吃致敏药物没叫停,最后无法控制,让转院。。。。。转到交大一附院,交大一附院病例上写的清清楚楚,服用肾病医院开的药,引发超敏综合症。。。。。。铁板钉钉子,还有啥可狡辩的??
白菜
发表于 2017-12-11 18:57:47
院长都这么长时间了,还不出面觯决,你还想咋,你的心真黑。
光阴
发表于 2017-12-11 21:57:17
魏永吴出来,出来,还人大代表。
光阴
发表于 2017-12-11 22:08:16
青草
发表于 2017-12-11 22:28:06
把精力放在事上,不要放在对付人上。肾病医院。是没做好,人家肯定不会答应的。
秦岭樵夫
发表于 2017-12-11 22:29:20
光阴 发表于 2017-12-1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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