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 户县教育局上演“指鹿为马”,刁难法官 雒引红的丈夫生前系户县教育局的教师,于2011年元月工亡。按法定程序对雒引红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4 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雒引红应当享受抚恤金,可是户县教育局就是不兑付,雒无奈只得起诉。法院判户县教育局败诉。该判决2014年就已经生效,但户县教育局蛮横不讲理、玩无赖讲歪理,拒不执行。蛮横不讲理的例子如:拒绝在与执行法官的谈话笔录上签字;玩无赖讲歪理的例子如:用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文件搪塞。且不说户县教育局与自己的业务部门如何打交道那是教育局自己的事,也不说该文件与本案判决内容风马牛根本就不相及,只说该文件内容更是滑稽,因为该回复讲的是10级伤残,而雒引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4 级。为什么不出具与 4 级相对应的回复呢?因为根本就没有相对应的回复嘛! 4 级与10 级的差别,文件规定的清清楚楚,小学生都能看明白的,户县教育局怎么就看不懂呢?没文化吗?谁信呢——不是不懂,其是在故意上演现代版的“指鹿为马”, 刁难法官。 5 {5 A- [1 p9 \( X6 D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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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 q3 h+ }0 N9 |附 行政执行申请
; K+ f& \+ q0 F7 k6 M6 y 申请人(一审原告):雒引红,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生,农民,系工亡教师靳会荣之妻。住户县大王镇康中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0125197310254742 法定监护人:郑凤兰,女,汉族,1949年11月17日生,农民,系雒引红生母。住户县渭丰乡真西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0125194911174432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户县教育局 法人代表:徐词忠 地址:户县政法路 # n. l1 p' ]4 X5 x+ ^& ^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落实申请人2011年2月至2013年元月共两年时间段的抚恤金 * Y+ Z+ O- U4 E
事实与理由: 户县教育局教师靳会荣于2011年1月16日在学校值班时因电热毯着火被烧身亡,于2011年4月18日被认定为工亡。被申请人分别于2011年6月25日和2012年9月28 日 分两次向申请人付清了工亡补助金。按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靳会荣火化后的第二周即2011年 6月29日向被申请人遞交了劳动能力鉴定表,同年10月27日批复,鉴定结论是十级伤残——依此结论,申请人不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但这儿有一个问题:申请人申报鉴定的科目是两项,而实际鉴定的科目却只有一项(不知道原因何在)。申请人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二次鉴定于2013年元月13日批复,结论为四级伤残——依《工伤保险条例》,是应当享受抚恤金的。可是申请已由基层单位上报一年多了,由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法定的抚恤金一直悬在空中。 此案起诉时,申请人应当享受的抚恤金一分也没有领到,庭审后的第二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兑现了2013年2月以来的抚恤金,议定以后每三个月兑付一次;存在分歧的部分即2011年2月至2013年元月共两年时间段的抚恤金由法院裁定。 户县人民法院(2014)户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判“户县教育局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对原告雒引红抚恤金发放的起算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现判定的作为时限已过,被申请人依然故我,没有作为,故申请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落实申请人2011年2月至2013年元月共两年时间段的抚恤金。 此致 户县人民法院 9 _7 o1 c4 e( H+ d$ z
申请人:雒引红 法定监护人: 2015年元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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