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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24 15: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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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银行卡遗失后被刷卡消费,为索赔损失,陈女士将某银行、某商场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商场赔偿陈女士1万余元损失。( k" g" [6 @1 G2 v; d8 x/ L8 f% R
2008年9月陈女士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默认为“签名”消费的信用卡,双方的领用合约约定,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其他人非法占用,主卡申领人应致电客服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银行确认后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主卡申领人承担。同年12月12日,有人持该信用卡在商场消费1.7万余元,并在签购单上签署“陈女士”字样。同日,陈女士收到银行信用卡中心发送的消费短信后即向银行致电办理挂失业务。同月18日,陈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告知陈女士所举报的信用卡盗刷案已立为信用卡诈骗案侦查,现该案尚未结案。陈女士以该款项系他人盗刷且银行存在明显过错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截止2009年9月5日,陈女士因上述消费款项产生包括滞纳金、利息、超限费等共计2.4万余元。后陈女士担心个人征信产生不利记录,于当月11日向银行还款2万元。
# w- g, V+ w6 e" x( i+ z' k 后陈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银行信用卡中心发送消费短信后才知道信用卡被盗刷,并随即办理挂失向该行咨询该款项是否已实际支付。银行表示该款项虽尚未支付,但不能停止支付。银行收到挂失电话后仍继续付款导致该损失产生,且对其特约商户未尽到相关培训导致商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导致损失产生;且银行系统默认该信用卡消费无需密码导致被盗刷,故银行应当承担相关损失。商场未履行审核义务,持卡人为女性但刷卡人为男性,且签字与持卡人的签名明显不符。故要求银行、商场共同赔偿因盗刷信用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并共同赔偿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Y2 r% v# ~6 s& A3 Q
银行答辩称,陈女士未及时进行挂失,是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其在收到消费短信提醒时该笔交易即时完成,银行无法阻止付款。且在信用卡领用合约明确约定了“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商场不是银行的特约商户,商场使用POS机进行收银,与银行没有直接联系,银行对商场。商场与陈女士之间的交易纠纷与银行无关。请求驳回陈女士诉讼请求。
* `3 Z$ v+ N1 v2 a- F! y 商场答辩称,陈女士主张因其信用卡盗刷所引起的损失,并非商场的过错,系陈女士疏于管理,商场未收到该信用卡的止付通知;即使认定商场有责任,对于超过盗刷金额的损失系陈女士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
8 P- v( T6 ]3 x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O9 l, C' H. W3 X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在向银行挂失前信用卡的交易已经完成,故银行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商场作为受理银行卡业务的特约商户,其有义务对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进行审核,该义务是商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案件中消费单存根上的签名与陈女士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商场未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核义务,应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2 O3 M+ X5 p: Q/ Y.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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