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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时更衣柜频频被盗 消费者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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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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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6: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22 16: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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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健身房的更衣柜被盗,王女士将北京超越尖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健身中心有保障会员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同时王女士亦应有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超越公司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923元。
    2009年8月31日,王女士办了一张两年的健身会员卡。2010年7月18日,王女士在健身后发现更衣柜被撬并有物品遗失于是报警,警方记载王女士的更衣室柜子被撬,被盗手机等物品。
    王女士称,今年5月30日,她的更衣柜内的背包丢失了,内有手机,太阳镜,一套家门钥匙及门禁卡,还有一套洗浴用品。当时也向派出所报了案,但没有处理结果。7月18日,更衣柜再次被盗。
    王女士认为,其财物频繁被盗和被告超越公司疏于管理有直接关系,所以我要求超越公司对我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共计5000元,并退还剩余期限内的卡费400元 。
    法庭上,超越公司辩称,王女士所述关于7月18日的事情属实。但该公司已经提示消费者不要将贵重物品带放或存放在更衣柜内,并在入口、更衣间门口、更衣柜门上均有粘贴该提示。由于我公司向王晖提供的是免费更衣柜,所以我们之间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没有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王女士所说的近年5月30日被盗一事,我公司并不知情。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超越公司建立了消费服务关系,超越公司负有保障王晖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超越公司不能因为提示会员将贵重物品寄存前台就降低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其次,王女士携带的手机、洗浴用品等物品均属于通常情况下健身必然携带的物品,并非特殊物品;此外,入会须知为超越公司预先印制的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对于王女士财物被盗的损失,超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确定超越公司的责任比例为70%。同时,王女士自身也负有相应责任,毕竟超越公司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提示,亦应引起王女士自身的重视,故王女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责任比例为30%。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初步记载了“被盗手机等物品”字样。故法院对于王女士诉称的遗失手机、墨镜、洗浴用品的事实予以确认。其中由于购买墨镜的单据时间被盗之后,故对 此证据法院未予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朝阳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923元。 # Z# |1 a& P; V- v2 M3 v9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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