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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法律事儿:地摊儿不是随便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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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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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7 09: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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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到了腊月二十几,街道两边卖春联的多了,交通开始乱了,就知道年来了。好像交通不拥堵,没有一街两行的摊点铺天盖地,就不是过年。
春节长假,闲闲散散,陪着妻儿老小,不时东瞧瞧、西看看,大人小孩手里都有零钱,也都不计较花钱,有时就在地摊吃个零嘴。众人休闲过年,地摊忙着挣钱。
摆地摊的放弃过年休息,肯定挣钱。可那地摊岂是随便事情?所谓天地之大,何处是立足之处?
199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3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在城市摆地摊,但是地摊也可以认定是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不影响市容执法处罚。
2005《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26条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禁止在城市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应当就包括春节这个特殊节日期间准许摆摊设点。
2010《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非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批准的保管站。    临时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设点从事宣传活动,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使用”。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西安市地方性法规也是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可以举办文化商业活动。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第16条规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  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第17条规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   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设立固定经营场所,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并制定具体措施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固定经营场所”,第18条“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陕西省仍然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禁止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市场,市、区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集贸市场。
    看来,一个人,摆摊设点,是需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从来就不是随随便便的事情。设立临时市场,组织很多人做生意,也需要政府批准。
华商网2015年02月12日首页 > 电子版 > 重要新闻 > 正文《西安设77处临时灯笼春联市场》报道: 2月11日至3月5日,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在全市设立77处临时灯笼(春联)市场,3月6日(正月十六)起,77个临时灯笼(春联)市场将自行关闭。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了解到,为了方便市民购买节令食品,市城管执法局已核准老孙家饭庄、西安饭庄等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双节期间设置26个节令食品外卖点。相关区城管执法局(分局)将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外卖点周边容貌环境良好,秩序井然。3月6日(正月十六),中华老字号外卖点自动撤除。
西安市城市管理局2016年2月3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16年临时灯笼春联市场和中华老字号节令食品外卖点设置情况的通报》核准2015年2月4日至2月22日西安市临时灯笼春联市场和中华老字号节令食品外卖,规定过期后自动撤除,继续经营的予以取缔并行政处罚。
2016年1月22日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和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证为一年,临时证期限为2016年元月30日至2月23日,县城内的临时销售点规划定点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县烟管办和县安监局进行;县城以外地区的临时销售点规划定点工作由各镇(景区管理局、街道)配合县烟管办和县安监局进行。但是没有看到其他摊点设置的规定。
西安市核准春节节令食品外卖点,是城管局行使了职权。而西安市城管局在全市设立临时灯笼(春联)市场,是否是政府批准,就不清楚了。而户县对摊点的设置,明显不如西安市精细。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城管局设立了市场,市场就要管理经营,商户进入市场经营,应当是要交付费用的,那费用是向市场交纳摊位租赁费;而经过批准的摆摊设点,是否收费,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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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城管局要收费,就是行政事业收费,不知是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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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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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00: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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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镇海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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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08: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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