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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农妇代夫状告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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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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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00: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因政府拆除了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养猪场,西安市高陵县(现高陵区)62岁的文盲农妇孙玉芹代理丈夫,状告高陵县政府拆自己养猪场的行为违法,历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做出判决:确认高陵县政府拆除养猪场的行为违法。

农妇:合法养猪场被政府拆除

    孙玉芹家住高陵县通远镇车张村。2010年,她和丈夫张胜利筹办养猪场,他们先是取得了高陵县畜牧兽医局的建养猪场批复,后又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了规模养殖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取得了动物防疫合格证。2013年8月5日,他们又取得了生猪养殖的工商营业执照,开始在自己的承包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建养猪场。

    2013年12月13日,高陵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临设机构)向张胜利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据该通知书,于同年12月17日下午3点组织镇政府工作人员等30余人用装载机对张胜利在建的养猪场建筑物实施了拆除。

    孙玉芹夫妇认为,自己的养猪场手续健全、经营合法。他们咨询了律师,知道国家要征用、拆除养猪场,必须有合法的行政决定书,人民法院的裁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合理赔偿后方可拆除,当地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拆除自己的养猪场。

省高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当地:并未拆除合法的 “胜利养猪场”

    无奈之下,张胜利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高陵县政府拆除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2014年10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因张胜利身体不好,孙玉芹代理他出庭并做了上述陈述。

   高陵县政府代理人当庭辩称,张胜利持有的高陵县畜牧兽医局的建养猪场批复、目标责任书、动物防疫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是他在自家北边建设养猪场的证明资料,该养猪场名为“胜利养猪场”,有合法手续,仍在继续经营,政府并未对其进行拆除,故张胜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两级法院:政府拆除养猪场行为违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和事实,高陵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12月17日对养猪场实施拆除前,仅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未予公告,且没有做出合法的行政决定书,直接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张胜利请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成立。高陵县政府答辩称拆除他在基本农田内的违法建设,并未拆除他的养猪场。

   2014年12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确认高陵县政府2013年12月17日拆除张胜利养猪场的行为违法。

   高陵县政府对此判决不服,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与2015年3月20日做出了终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确认高陵县政府2013年12月17日拆除张胜利养猪场的行为违法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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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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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00: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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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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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5-9-10 01: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9-10 22: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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