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原告向被告签订了30年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原告一直按时间缴纳了保险费。 0 }" J1 N0 V" }& J4 r 2014年10月7日原告在家中干活时不慎跌倒受伤,送到医院救治,花了3000余元医疗费。依照合同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发生意外伤害予以赔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赔遭拒。原因是现在执行的是新版合同,原告签订的是老版合同,现在公司执行新版合同。 . R7 Z+ q1 b9 A2 H. K# J. w 无奈之下,原告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诉至法院。2014年11月11日户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9 w6 x y; a8 h" B: K!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