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诉我“妨害公务罪”一案(2013)广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并已生效,现就判决书提出几点疑点请答复。 1:检察院指控事实失实,指控内容纯属捏造,却把事实真相隐藏起来,而且颠倒黑白,事实真相见附件“我为什么被刑拘”一页。 A:掀墙是前半年的事,并非元月13日晚,改变时间日期何意? B:我与苏觉悟未吵,未闹,连面都未见,怎能发生争执? C:元月13日上午民警阻止我拆我的房,又召集村委会越权强行调节宅基地纠纷,当晚又来阻止我拆房,这是事实但指控书把这些违法事一字不提却改成“传唤苏三龙”。 2:既然是“传唤苏三龙”为什么没有传唤证?没有传唤证民警传唤这一公务怎能成立?公务不能成立妨害公务罪从何谈起? 3:判决书已点名时宅基地纠纷,为什么民警出警?宅基地纠纷《土地法》第16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而民警为什么强行调节? 4:宅基地纠纷从案件性质来说属于民事范畴,而法院以刑事判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苏三龙持砖又亲自放下,没有伤害发生,既就是犯罪也属于“中止犯”免于处罚,法院怎能以动机判罪呢? 6:“民警带走苏三龙”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推操拉扯过程中”民警是主动者,是违法行为,法院怎能把苏三龙的正当防卫说成是反抗呢? 7:妨害公务罪《新刑法条文释义》第277条对“公务”“暴力”“依法执行公务”都做了详细的说明,法院怎能随意夸大这些定义的外延呢? 8:“被告人苏龙,苏三龙以暴力威胁。。。。依法执行职务”请解释“暴力”的概念是什么?依什么法阻止我拆房,依什么法强行调节宅基地纠纷,这些都是民警的职务吗? 9:“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试问什么事实清楚?清楚了为什么没有录音录像?为什么没有“传唤证”这一关键证据?为什么把1200元白条子都认可为证据? 10:“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是双方进行质证后,方可作为量刑的依据,庭审为什么民警不出庭?不出庭怎能进行质证?没有进行质证的证据作为量刑的依据合法吗? 11:苏觉悟的报警记录作为证据想证明什么?如果想证明打110出警合法是民警的公务,试问“出警公务”是否能代替“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内涵呢?出警无可厚非,但出警后干了些啥?是不是合法?是不是自己的职务才是关键,如果把出警公务代替妨害公务中的公务岂不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12:既没有资质医院证明,也没有资质医生的处方,更没有医药费发票,怎能把1200元的白条子当做发票?法院却予以认可,合规吗? 13:证据一栏所到证人都是当事人,这可信吗?为什么没有一个客观证人的证言呢?再说当晚有八九十村民围观此事,可帮我拆房的人对此事发生过程清楚,并且到派出所也做出了口供笔录,为什么没有这些证言,能说“证据充分”吗? 综合以上理由,我认为此案是一起冤案是由公安局个别人以权演的一幕闹剧,检察院偏听偏信,法院审案不慎,公检法相互照顾情面徇私枉法是产生冤案的根源。 : g8 |" k3 L(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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