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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甘亭镇北街连丰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受贿5万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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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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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3: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贿5万能是“情节轻微”?户县检法两院太儿戏

核心提示: 户县甘亭镇连丰新村的原党支部书记受贿5万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村民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对此表示没有办法。

有一件事,我们憋在心里太久,但无处诉说,偶而看到贵网民情法制频道,觉得还是向你们倾诉的好。

我们所在的户县甘亭镇连丰新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因受贿5万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户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案子我们村民都很关心,要知道这是习总提出“老虎”、“苍蝇”一齐打的“苍蝇”之一,王某的罪行是否能得到严肃处理,关系中央肃贪反腐的大计。只是,案件的结果我们怎么也打听不到。后来,我们得到风声,说王某“免于刑事处罚”了,都感到吃惊。

经过努力,我们终于拿到了户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风闻果然是真的。

我们急忙找到户县检察院,希望能对户县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接待我们的检察官却说,他们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办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户县法院却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王某下判,叫我们感到不解:受贿都5万了还算“轻微”吗?法官怎么就看不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呢?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

户县检察院不按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办,虽经我们再三要求,却自愿放弃抗诉权,不知道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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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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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4-8-22 13: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伐薪男人 于 2014-8-22 14:05 编辑 ) r, {: I4 c5 y( p! D
" w# ~& a  K4 X
能公布判决书全文吗?坚信邪不压正!不要半途而废。你已没有退路,将其连根拔净!别让坏人回头逞凶,自己反而郁郁终生!望你能坚持始终,乘全国反腐东风,作户县反腐英雄。为百姓千古留名!放心。会拔出萝卜带出泥的!{: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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