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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R5 |4 U; Y& N5 j# E4 u
今年4月,黄先生入住某酒店并将车停入该酒店停车场。次日,黄先生发现自己的车顶被砸了一个大坑,天窗已经凹陷变形,车身多处磨损,车身及周围有清扫痕迹,但仍有很多玻璃残渣并未清理干净。黄先生当即联系了酒店的安保人员和派出所民警。
3 \( u! t, H2 x5 P1 ]/ B 民警将前一天晚上停车场的监控录像调出,录像清楚显示黄先生将车开入停车场时完好无损,显然,车是在驶入酒店停车场后被砸的。但酒店一直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赔偿的义务。
, z7 ~, ~' m# a- \) W$ U 黄先生认为,酒店不但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在交涉中还推诿责任、态度粗暴。在与酒店协商多次无果的情况下,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汽车修理费6234元,其他损失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j: P, @6 P* ]+ n3 B
律师说法
4 H. j8 o+ x- d O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允许黄先生驾驶诉争车辆进入酒店,并向其出具了停车小票,故其对于黄先生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现黄先生可以初步证明车辆被砸事故系发生在酒店保管期间。而酒店对于诉争车辆被砸事故并非发生在其管理期间的答辩意见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酒店应当向黄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黄先生的汽车修理费6234元。
; A6 p& X; O8 q# W$ }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午报记者 博雅) | [url=]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u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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