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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包修复后有色差 消费者维权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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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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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8: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9-28 18:18 编辑 # u( E( z' S7 N&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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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清洗店补色修复的LV包与原包相比存在色差,消费者李先生将北京宝路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折旧损失等共计15000余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清洗店返还消费者李先生加工费400元、赔偿损失400元。

  2009年7月24日,李先生花14950元购买LV皮包一个。2010年3月13日,李先生将该包送到宝路喜华贸中心分店处进行配皮补色、颜色修复等护理。李先生要求被告按提带环形配皮遮盖处的浅粉色进行修理,以达到购买时新包的状况,并于当天向支付400元。

  3月22日,当李先生取包时发现包的颜色不对,被告承诺进行二次修复。然而李先生再次去取包时,发现颜色仍不对。因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李先生将宝路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折旧20%后的金额11960元,同时返还加工费4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和电话费共100元。

  宝路喜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涉案皮包经其修复后的部位亮度要高于之前的亮度,也高于原告所要求参照部位的亮度,但色泽加深不是被告的责任。另外其事前曾提示过李先生,“由于此包使用过,未做清洗直接做颜色修复,若出现褪色,本店不负责”。

  庭审中,宝路喜公司表示,依其现有技术,在亮度方面不可能达到原告要求。
) r2 E& n8 y5 J2 ^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陈述,被告修复LV包在亮度方面未能达到李先生的要求,故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涉案皮包的外观和使用效果确有一定影响,且被告在接受承揽工作时对于其不能达到原告所要求效果是明知的,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加工费,并赔偿一定损失。但李先生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及电话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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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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