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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身份证所具有的特定法律意义,使得每个公民只有好好保管,慎重对待,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C( V) i8 K E8 e
出借身份证,必须承担法律风险/ n5 t! i c J$ C
案例 钟某找到李芳,要求李芳向其提供身份证、下岗证明,用于申办营业执照等。李芳没有多想,便给了钟某。超市开业后不久就亏损严重,钟某当即逃之夭夭。他人遂根据营业执照,将李芳告上法庭,要求其清偿货款。令李芳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没有参与经营,法院却判决要她承担还款责任。
x+ ]2 j0 y4 y6 U; f4 n9 C* |4 Q5 o 点评 李芳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法。《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就已经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李芳虽然没有参与经营,且欠条也为钟某所写,但因为李芳属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也就必须与“实际经营者”钟某共同担责。% O4 E! p( m. S) G: S' t
冒用身份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k! M2 ^, Q1 g: x 案例 2010年3月,林萍偶然发现公司为增加经营网点,未经其同意,即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冒用其名义办了一张个体营业执照。林萍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却以林萍系公司员工,其有权决定为由拒绝。林萍只好以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停止侵害。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林萍的诉讼请求。4 E% B2 g% E% `4 [3 z0 [
点评 该判决是正确的。身份证所包含的个人信息当然地包括了姓名权,公司冒用林萍身份证申办营业执照,也就是利用身份证侵犯了林萍包括姓名在内的身份权利。一方面,《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也明令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他人不能因为取得对公民的管理、教育、支配权,而获得对公民姓名的使用权。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林萍的姓名权。即未经林萍的许可或授权,擅自以林萍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姓名权人就其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4 M( M: `4 S4 F, T 扣押身份证,用人单位难辞其咎
' ?% n. O6 K8 C7 Z4 j; t5 M 案例 利华公司在与白玲等签订劳动合同时,鉴于用工紧张,为稳定员工,公司提出,扣押员工的身份证。近日,白玲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却拒绝将身份证返还给白玲。无奈之下,白玲诉请法院判令利华公司返还身份证,赔偿其身份证被扣押期间无法就业的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白玲的诉讼请求。
0 T7 O3 }; y+ B0 \ 点评 利华公司扣押白玲等劳动者身份证的行为是违法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也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通讯员 颜梅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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