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热搜: 户县
查看: 2486|回复: 0
收起左侧

私下签订网吧转让经营协议的行为无效

[复制链接]

584

主题

271

回帖

2601

积分

叁.无畏牛刀

Rank: 4

积分
2601
发表于 2010-2-11 09: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某开了一家网吧,生意一直很好。两个月前,因刘某需随夫去外地发展,遂决定将网吧转让给朋友廖萍。两人协商后达成了一份《网吧转让经营协议》,即由廖萍付给刘某10万元,网吧的一切设施归廖萍经营,并于签约当日办理了付款及网吧交付手续。不久以后,因另一人出价更高,刘某遂同廖萍商量表示悔约。由于廖萍不同意刘某的悔约行为,刘某于是借口以手续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与廖萍的协议无效。法院近日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 b( s% i2 o6 k0 d0 ]  本案尽管廖萍与刘某之间就网吧转让已经签订协议并办理了交接,但该转让协议的确无效。
; C1 U7 ?( `8 m( [  一方面,由于双方的转让行为,实质上并不是简单买卖网吧的设备、场地,而是为了转让经营,这就必然涉及到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标志性证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也指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此即意味着刘某与廖萍之间私自转让发证机关颁发给刘某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非法的。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正是因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两人的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发证机关批准,该转让行为才有效。而两人却违背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故该协议无效,且从行为开始起就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只能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url=]来源: 正义网[/url]
以法律的智慧帮助人,用专业的知识服务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秦岭网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58号
陕ICP备10002220-1~2号

GMT+8, 2025-5-6 16:23 , Processed in 0.195511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