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0日,原告易某所在班级第三节课为数学,因数学老师请假,班主任安排改为体育课,上课时间体育课老师也没有来,班长让学生自由活动,原告易某与被告王某合玩互背游戏,即轮流背对方,在游戏过程中,王某将易某摔倒,致脾破裂并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8 j {+ M0 l# O4 o' i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某中学在上体育课期间老师没有到课,导致课堂秩序失控,造成管理保护缺位,从而发生原告游戏受伤的结果,对此,某中学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易某、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互背游戏有摔倒受伤的可能,因此,易某与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对比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某中学承担80%的责任,易某与王某各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