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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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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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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02: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大早,朋友来电话提醒,方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了。突然觉得今天的纪念,是很重要的。

人出生,就是一个消费行为,消费的是医院的接生服务。生下来,要吃奶粉,吃饭,穿衣,生了病要诊治、吃药,出行要坐车,长大要接受教育,买房子,哪一样不是求别人,不需要别人提供服务,不是消费行为?农民种粮,有粮食,工人能生产出工业品,建筑者能盖高楼,也不会生产自己需要的一切,可总得还买别人的其他物品。最后人死亡,也要火葬场殡葬服务,土葬也要棺材,都是消费行为。

以不同的标准划分,可以把人划分为很多类别。消费者和经营者,就是一种划分结果。但是,人不像植物那样进行光合作用自己养活自己,人必须吃饭,必须消费自己生产或者别人生产的产品,所以,不管王侯将相,贩夫走卒,即使是经营者,也和其他消费者一样,都可以归于消费者。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目的,还不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消费目的?真是没有一个人可以大喊他不是消费者,没有一个政府可以说不是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

消费如此重要,关系每一个人,消费关系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 S6 N+ U+ u5 F1 z

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双方。在市场上,相比较而言,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但消费常常是一个一个的人,和经营者比较势单力薄消费者是弱者,经营者逐利,往往财大气粗,经营者是强者。强者,自然会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不需要别人帮助;弱者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别人帮助。法律以公平正义为目标,重点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6 R: Q" [- P& B+ B9 k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水平,也显示社会进步的水平。可惜的是,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识和运用水平还有待提高,消费者权益常常受到侵犯。

人和人是平等的,消费安全的要求也是平等的。只不过,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大有,消费的层次不同,不同的人对消费安全的感知和需求也不一样。象这几年媒体披露的有钱有势的机关事业单位,自己建设自己的副食品生产基地,那样的话,那些机关大院的人,肯定就对普通百姓在街边购买蔬菜的安全监管没有热情;水质监督的人多少年都不喝自来水龙头流出的水,水质咋能有保证。这才出现,群众要生产厂家老板和其生产的饮料、要环保局长喝水、要市长下河,验证饮料品质、水质的笑话。没有政府部门的负责监管,消费者权益无法想象。幸好这几天人大会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食品安全监管可能摆脱多头执法导致无人执法的窘境,执法主体更集中,责任就会更明确, 监管效果会好转。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得由消费者消费的政府公共服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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