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热搜: 户县
查看: 1266|回复: 0
收起左侧

发票不是货物交付的直接证据

[复制链接]

539

主题

26

回帖

4397

积分

肆.江湖一剑

Rank: 5Rank: 5

积分
4397
发表于 2012-12-15 13: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卖货人拿发票索要货款
法院:发票不是货物交付的直接证据
    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潘多淼)两家公司通过中间人买卖货物,赊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未完成货物的实际交付,卖方以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为证据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否认双方存在货物交接的事实,确定合同的债务债权成立错误,驳回卖方的索款请求。
    20094月,克拉玛依市某商贸公司和阿勒泰市某矿业公司通过中间人达成600吨铁矿粉的买卖协议。由于双方均对中间人十分信任,便委托其负责实际交易。卖方阿勒泰市某矿业公司在赊购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中间人拿到买方付的货款后,并未付给卖方,货物因此未实际支付。卖方误认为买方“赖账”,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抵扣只能载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与交易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单独认定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已实际交付的直接证据。而对于该案中间人隐瞒事实的做法,法院认为其有私吞货款的嫌疑,已另案处理。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克拉玛依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耀军认为,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折射出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存在大量不健康、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以判决形式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作为买卖合同交付凭证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有利于形成一种确定的行为指引,使买卖合同的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基于法律对该类证据的不利判断,在今后的买卖交易中加以规范。
   人民法院报20121206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秦岭网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58号
陕ICP备10002220-1~2号

GMT+8, 2025-5-4 22:21 , Processed in 0.566612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