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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借款 实际借款人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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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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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3: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冒用他人名义借款 实际借款人应担责
       本报讯 江苏省无锡市一男子拿着亲戚的房产证做抵押,并冒亲戚之名与他人签下借款协议。日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和杨某两人是朋友关系。20119月,杨某的亲戚王某委托杨某去银行办理贷款,把房产证和身份证给了杨某。同月,马某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同杨某商量后,要杨某作为担保人,并拿上王某的房产证来到胡某处借钱。同年923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与胡某签订了一份150万元的借款协议(马某作为担保人),其同时还在马某的150万元借款中作为担保人,签下王某的名字。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927日,逾期未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日,胡某通过银行转账将300万元一次性打到了马某的账号上。在约定的时间内,马某陆陆续续向胡某归还了150万元,其余的欠款胡某几经催促,马某和“王某”都没能如期支付,为此,胡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马某和“王某”归还150万元欠款,并承担马某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在借款人王某、担保人马某的借款协议上签署王某名字的行为,并未得到王某的授权委托,杨某虽然签署王某的名字,但实际借款人是杨某,马某明知杨某并非王某,其提供担保意思表示是针对杨某的该笔借款,同时,杨某用王某的名字对马某的借钱进行担保,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马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借款协议对杨某、马某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夏 倩)
      人民法院报20121127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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