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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未离身钱没了男子告银行 银行被判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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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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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8: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卡一直没离身,可是自己卡内15万8千余元存款却被从外地取走,礼泉县的高先生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以及利息。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赔偿高先生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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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15万存款蹊跷消失
8 i; K" z: O4 T8 U6 b- Y1 x2006年年初,家住礼泉县的高先生在当地一银行支行,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款20万元。银行账户一直都在正常使用,从没出现过异样。2 o0 Z8 Z  q( F# c' O
2011年5月4日,

高先生于该银行南大街营业点通过银行卡取走5万元后,卡内剩余存款15万8千余元。! Z9 _" F2 U( v' @/ z3 v

没想到的是,当月19日,高先生却发现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悉数取走,高先生遂向礼泉县警方报了案。' s' B& L0 T. x8 X* E/ e
经公安局立案侦查发现,高先生在该银行的借记卡,于2011年5月7日,在南京一首饰公司以他人的名义消费13万余元,后分6次在ATM机共取款1万8千元,又以他人的名义转账、消费9千余元。
, E2 f  t5 {, i$ L5 B2 S礼泉县公安局通过在南京ATM机取得的录像确认,犯罪嫌疑人为一戴墨镜的中年女性,且她所持卡为伪卡。6 i& I. F9 B; G8 H4 b, q6 P
就这样,高先

生15万8千余元存款被陌生人转账或消费了。他表示在案发当日未离开过礼泉,且银行卡一直随身携带,并未丢失。6 H  B" R" G- ^* ]! ?2 [; T2 m- \
诉讼 一审驳回请求/ U& |4 P# }* d9 q: O

在和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6月21日,高先生将银行起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
3 R- d! C! O, a! ^高先生认为,该银行有为储户存款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对方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的存款被盗取,所以该银行应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他要求该银行赔偿其存款15万8千余元及利息。0 f4 N& O' c, j! J5 U( U. P

经当地法院一审,认为高先生不能提供取款时该银行卡由其本人持有的唯一性的任何证据,且不排除该银行卡信息在南京被支取前,被除银行以外的他人知悉的可能,所以高先生的诉讼无法无据,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9 i3 `& ^# T* \% d: e. S8 w  [( g
拿到一审判决,高先生很是郁闷,他认为案发时,卡在自己手中,自己从未离开过住地,也没有泄露密码。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而银行未尽到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这才导致第三人持伪造银行卡成功提取资金,高先生认为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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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W# @  O+ f0 P/ F6 x

二审 银行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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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先生在银行设立账户、办理借记卡,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银行对储户卡内存款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借记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4 w& c" f4 H) d' r# ?' c
现经礼泉县公安局调查确认,高先生在案发当日未离开本地,且卡随身携带,未丢失,而犯罪嫌疑人持伪卡在南京消费、取款。# @3 ^5 Y6 H3 B, ~! k

银行作为发卡单位,对自己所发行的卡被他人非法伪造,导致ATM系统及POS机接受了非法复制卡的交易,银行应该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v6 o- C# g9 `8 k/ ?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高先生自己设置、自己保管的,而高先生在银行取款记录中曾出现代签行为,不能排除该卡信息在南京被支取前被上诉人以外的他人知悉的可能,由此表明,高先生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 \2 X# K. _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国家为广大储户提供个人现金储存安全保障的社会机构,亦应采取手段,提高所发行卡的抗伪能力及密码保护能力,且摄像资料保存于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面向社会开放的ATM机的安全使用,银行的社会职能及社会作用更重,故银行应该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高先生11万余元。
7 n6 c8 W5 o2 B4 k3 K/ x& S4 `而高先生应负30%的次要责任,即自负4万7千余元。# [7 v; `" \5 C
解读 案情雷同 结果不同
! p+ s8 [  w* N( y' ~- o: N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高先生的遭遇也在省外存在相同案例。0 X6 l+ P0 d7 t/ w5 R* i+ X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的广泛使用,银行卡盗刷引发的案件大幅度增加,但该类案件的

司法实践现状情势复杂,导致各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法律无章可循,判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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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先生的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为了统一储蓄合同纠纷裁判标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们专门就该纠纷分类处理办法,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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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研,法官解释,银行卡被盗刷纠纷案件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 q* n* b& @+ z: y第一类是客户在交易时,商家负有核实义务的信用卡被盗后冒用引起的民事纠纷;第二类是有证据认定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取现后引起的民事纠纷;第三类是无证据认定是伪卡消费或取现,但卡未离身,盗刷行为发生在异地的民事纠纷。而这三类都因个案差异区别对待,所以判决结果也不相同。律师观点
; w/ f* K' |9 X, O$ G      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郭磊说,在有关银行卡信息安全等方面,储户一旦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数额较大的话,储户首先要做的就是报警。: _4 r/ `; a: l* W
       在平时,不仅要做到本人将存折、存卡和密码保护好,更重要的是在通过法律维权时,因为原告一方举证能力有限,所以要懂得利用公安的侦查能力为自己提供有力的证据,同时要注意保留存折或者储蓄卡。
% B* {$ u. @! a  h; e(今日咸阳)

发表于 2012-12-6 20: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法律维权
感谢上帝赐给我这份神圣的工作,我真诚的希望所有的人都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咨询:1502995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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