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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踢球受伤校方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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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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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16: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新野县高中生佟某上课期间自行组织踢球受伤,要求学校赔偿。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学校无过错,一审驳回了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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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28日,河南省新野县某中学高三(二)班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体育课考试未达标的学生进行补考,该班学生佟某由于已通过考试,便自行组织几名同学踢足球。踢球时,佟某被对方队员撞倒后受伤,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佟某认为,自己是在上课时受伤,学校应该对其受伤负责。而校方认为,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而且,踢足球是佟某自行组织的,学校对佟某受伤没有责任。后经协商解决未果,佟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医药费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佟某在上课期间自行组织踢球受伤,不是校方故意侵权行为所造成。校方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教师上体育课符合教学常规,也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因此,校方对佟某受伤不应承担责任。(宋 钦)
人民法院报2012925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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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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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17: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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