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村里修路受贿 贪心村官被判刑" ]! d. Z$ @) {( {& a( {1 W$ @
高华是户县蒋村镇某村的村委会主任,本应为本村事务尽职尽责,但却借负责管理本村道路硬化建设工程之机,让道路建设承包人张和平免除其原有债务1万元,并收受现金贿赂1.1万元。8月27日,高华因受贿罪被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所收赃款予以没收。
4 s/ z8 q R- r9 s3 @ 2005年8月,前任户县蒋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李鹏与张和平签订了水泥硬化路发包合同,约定张和平承包户县某村的道路硬化工程。但在2005年10月,被告人高华当选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后,否认前任签订的发包合同,拒绝由张和平承包该村道路硬化工程。
|7 t6 s7 |/ X3 p6 p 张和平为使高华认可已经签订的发包合同,承诺为高华免除在2003年在其处所借的10000元债务,并将借条交由高华当场烧毁。随后高华即以户县某村村委会的名义与张和平签订道路硬化工程补充协议,同意张和平按之前合同承包该村道路硬化工程。
" A7 ]5 ?; s0 D, t6 w T1 p 2007年,户县蒋村镇某村申请到道路硬化项目后,将经过某村部分交由某村负责建设,高华将该段工程承包给王阳、毛东、黄师三人,2007年底,高华收取三人贿赂5000元,2008年初,高华假借给村长和书记辛苦费为由,向三人索要6000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 Q6 L& g3 R/ ^ Z+ t* W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华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道路建设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1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高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一审依法判处高华以上刑罚。(陕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