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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未告知 咸阳哥哥状告弟弟侵犯悼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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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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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3: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渭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侵犯悼念权案。刘大鹏以其弟刘小鹏,侵犯其对母亲享有的悼念、丧葬等权利,将其弟诉至法院。据悉,该案也是咸阳市首例侵犯悼念权的案件。8 ]2 `! L; @8 k0 ?' N
       刘大鹏诉称,2000年10月份,他的母亲因病住院,一直由他及家人照顾。弟弟刘小鹏未尽照顾义务,却将其母住院报销费用用于自己生活,并掌管母亲经济,使他无法过问。自2003年起,刘小鹏编造各种理由拒绝他探望母亲,始终未告知母亲状况及下落,使得他再也没有与母亲见过面。7 i& O1 z" Y0 E. H4 ~. \. f
      刘大鹏称直到2011年5月份,他才得知其母已于2004年去世。; |, t* {# r3 ?7 U$ r3 P
      刘大鹏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刘小鹏侵犯其对母亲享有的健康、亡故知情权、悼念丧葬的权利,并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月22日,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后已受理此案。记者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将成为咸阳市受理的第一起侵犯悼念权的案件。, w. M0 s( U7 S  ]% \) `# `
       据咸阳市中院立案庭应庭长表示,日常的社会生活这类侵权事件非常少见,在之前,即便是人们的法制意识还不到位,也未将其诉讼至法院。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开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 `( m; h0 ~* B◎相关链接
+ q" }& x  \/ l& l; M       哥嫂隐瞒父亲死讯侵犯弟弟悼念权法院判处道歉
  P" P% F; F  g2 b+ a       称哥嫂将父亲接走后隐瞒父亲死讯,侵犯了自己的悼念权,弟弟将哥嫂告上法院。今年5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哥嫂向弟弟赔礼道歉,而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 M% Z$ c; I5 w/ x) H  @* B       弟弟陆壮诉称,2002年以来,父亲一直与他生活。去年8月,他的哥嫂趁他上班、保姆外出时,强行将半身不遂的父亲抢走,后来他一直没有机会探望父亲。今年2月14日,他给母亲扫墓,发现墓碑上也有了父亲的名字,并载明去世时间是1月13日。陆壮认为,哥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悼念权、知情权,起诉要求哥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 I( E6 @! {1 n) V; |. k! N        法院认为,陆强接走父亲后,应允许弟弟探望,父亲去世后,他们有义务告知弟弟,使其享有均等尽孝机会。其行为使弟弟丧失了悼念权,应赔礼道歉。但因陆壮精神损害并未造成后果,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 ^! w+ x6 A1 n  k) J/ \) _3 }
       悼念权相关:悼念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虽然不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但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观念,可以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0 Q6 g% q/ H/ T) W# |: 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除规定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外,还规定对“其他人格权”进行保护。像悼念权、贞操权等作为人格权益的具体表现,都属于人身权范畴,可以归结概括在“其他人格权” 内容里面,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 u; z2 D, y/ `6 W/ a" [0 `8 P       按照民俗习惯:亲属之间在共同尊亲属逝世的时候,应该进行祭祀、悼念。同辈亲属之间应当互为通知、共同进行祭祀、悼念。尤其是直接奉养尊亲属的一方或同辈亲属中的长者,有责任通知其他人,使其能够及时、顺利参加对尊亲属的祭祀、悼念。(今日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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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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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新人进步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9-14 11: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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