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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如在广大农村,许多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私房,邀请村中的泥瓦匠、木匠、小工等建房,遂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雇佣关系)。
现已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规定和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及雇员受害之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为此,特提醒如下:
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雇主和雇员造成此次损害的过错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在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的泥瓦匠、木匠就很容易因为砌墙、上梁等活动受到损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劳务过程中,双方的过错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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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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