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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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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5: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7-12 15:38 编辑 $ F0 z7 z& ]4 ~. b4 F6 f
7 x# l( S2 p; ?% k- p: \! H$ Z
  恶意串通 逃避税收 合同视为无效* x& c; Q* [' i- w$ p0 w
      前不久,宋娟在与房主唐琳就二手房屋买卖问题协商一致后,唐琳突然提出,为了逃避税收,可以将69万元的房款在合同中只写39万,另外30万元宋娟私下支付。宋娟看唐琳如此体贴自己,感激之余自然满口答应。
7 y9 o: f" G6 W% }1 o  五天后,已经付清全部房款的宋娟,要求唐琳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唐琳却表示不卖了。经宋娟一再追问,唐琳才坦言,有人比宋娟多出了五万元房价,唐琳甚至承认当初提出的逃税之举,就是担心有人出高价,以便给自己留条退路。“难道你就不怕我按照合同,向你索赔10万元违约金吗?”宋娟提醒唐琳,可唐琳对此无动于衷,还告诉宋娟:“69万元房款我会奉还,至于其它问题,你爱怎样就怎样。”无奈,双方成讼。
" w3 a+ N6 V3 p( x  经审理,尽管唐琳确已违约,尽管宋娟与唐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但法院仍以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了宋娟要求唐琳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方面,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规避或“缩水”。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既有宋娟与唐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成分,又有以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逃税这一非法目的成分,还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url=]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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