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很常见的,本律师在2003年夏天带团去日照的时候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名女游客在火车运行的过程中到车厢连接处泡方便面,接了满满的一碗开水正在往回走的时候火车突然前后颤抖一下,整碗开水连面泼到了自己的身上被烫伤。游客很愤怒,找到列车长评理,因列车长态度恶劣游客把所有不满都向本人发泄,游客说自己懂法,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扬言回来要告旅行社。本律师认为游客的这种行为与情与法无据,游客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完全可以遇见到火车有随时刹车的可能,能够预见到这种可能就应该采取避免可能的措施,例如在停车时去泡面或不要把开水接的太满等,因能够遇见而没有遇见的,游客自身就存在过失,理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至于游客所说的旅行社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条款也要辩证的来看,该条款特质在非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状况,旅行社才有义务,例如旅行社组织攀岩,探险等,因为一般人是没有这方面经验的,这就需要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旅行社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是坐火车是日常生活时间,这样日常生活都要被保护的话,那按照女游客的理论就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作为女人有被强奸的可能,那么男导游必须晚上陪女游客睡觉,以尽到保护其人身免受强奸的义务。这显然是。。。。。。。。。。。。。!!!所以本案中旅行社是没有责任的。7 v6 N# t" K7 D0 a( a, M
我们继续讨论,那该案中铁路部门是否有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乘客人身受到伤害承担的过错责任,意思就说如果铁路部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对女游客被烫伤承担责任,例如铁路部门举证火车急刹车的原因是躲避前方轨道上的人等。所以铁路部门在本案中只要证明了自己不存在过错也不用对游客的烫伤承担责任。至于游客的损失可以通过旅游人身意外险的渠道来获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