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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构成侵权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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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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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4: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为一位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女士。一次,某私立医院病历档案管理人员在不孕不育治疗方案会议上向社会媒体介绍该院在治疗宫外孕中的多项医学突破时,将5年前张某在该院进行宫外孕诊疗当作成功范例予以详细介绍,并将其当时治疗病历资料毫不掩饰地予以公开。该病历资料公开后,不良社会评论蜂拥而至,给张某带来极大精神伤害。为此,张某起诉至当地法院,状告医院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赔偿。法院判定医院侵权,应依法赔偿。/ v( Y$ {% Q2 N, _/ v+ O7 l% q
  评析:病历资料是患者在医疗期间所有阶段情节的书面记录和文件,既包括患者个人信息,也包括住院志、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材料。病历资料不仅能帮助积累医学治疗经验,也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可靠依据。但是,因病历中含有患者隐私的信息,故病历的管理又承担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重担。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不得公开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因此,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公开患者病历资料,否则,对于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O3 D$ @" k" u: V, x# B
发表于 2011-9-23 17: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不得公开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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