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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精生子没有血缘关系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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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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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16: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9-11 16: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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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精生子后反悔起诉离婚应付抚养费
人民法院报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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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 W7 e; M5 w8 X5 D    本报讯因为自己不能生育,张先生自导了一场借精生子的闹剧,事后又反悔,向妻子提出离婚,并提出拒不抚养孩子。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判决双方离婚,但张先生需为孩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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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与林女士1998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感情非常恩爱,很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但是婚后两年,妻子林女士仍然没有怀孕的迹象。2001年,两人到医院检查,发现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为此两人商量去抱养一个孩子,但是努力寻找多次都没有合适机会。于是,求子心切的张先生想到了借精生子:将本家的一个亲戚方某介绍给妻子,让林女士和方某生孩子,待林女士怀孕以后,方某与林女士就断绝往来,三人约定都不能将此秘密告诉孩子。
     2005年,林女士产下一子,张先生开始对孩子不错。但没过几年,张先生与林女士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堪忍受的张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并由林女士自己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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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是在张先生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林女士向他人借精生子是经过张先生同意并介绍的,虽然孩子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张某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考虑到张先生没有工作,经济较为拮据,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和林女士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

/ a# T& V% W3 u(周寻朝兰)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发表于 2011-9-11 17: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孩子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张某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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