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持有还款证明债权人否认偿还败诉 人民法院报20110909 0 `& A5 c/ i%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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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鑫通讯员陈雪竹贺晓琼)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该公司公章的还款证明合法有效,驳回借款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G1 {4 ]6 I) } t/ e6 p" R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原系某实业公司员工,从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其先后共从公司借款2.35万元,其间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用于归还借款共1400元。后公司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拿出了公司盖有公章的还款证明,公司虽对证明中的印章不持异议,但却坚称对方未还款,并起诉要求该员工归还借款本金2.21万元及利息。
! k4 X& \9 j5 Q 案件审理中,原告公司申请对还款证明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红色印文均形成于同部位打印字迹之前。公司还提出,去年4月下旬其办公室被盗,其中放印章和营业执照的柜子被撬,营业执照、国土证等被盗,但公章未被偷走,次日即报案,之后也在报纸上公告,并申请公章注销。而在庭审中该公司却未能提供报案、公告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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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公司虽坚持称刘某未还款,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还款证明为刘某非法所得,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公司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 v" F6 o: f4 F' M! G+ X. c( c. W
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 P9 t. Z, d u0 M( w9 x7 t4 ~$ x* K 公司应对加盖印章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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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该案的一审法官廖静说,公司方称提出办公室曾被盗,却未能提供报案、公告等相关证据,就是说,其不能举证证明刘某所持有的还款证明是非法取得的。
$ Y4 Y3 P I. l" v+ M- {$ H. _ 同时,鉴定结论虽可证明加盖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印文均形成于同部位打印字迹之前,但公司对印章的监管是其一项重要职责,应对加盖印章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中先加盖印章肯定为不规范使用,却属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只要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刘某为非法取得还款证明,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应由公司承担。
1 N( @8 O2 a' D 廖静说,综合该案相关情况,被告刘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原告方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只有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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