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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向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再赔偿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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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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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1: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9-4 21:02 编辑 . e: V9 d+ h; }- w, ]" 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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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约定各担损失 保险公司不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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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宁波826日电 (记者 陈海滨 通讯员 萍)与外地车辆发生碰撞,无责车主张某为避免理赔纠纷,与全责车主约定各自损失各自承担。事后,张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8.7万元。昨天,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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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宁海人张某驾驶着一辆轿车在高速路上连续发生两起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中张某的车辆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撞击,随后,一辆安徽牌照重型货车撞上张某的车,发生了第二起事故。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前起事故中张某负全责,后起事故中货车车主苏某负全责。考虑到对方是外地车辆理赔不便,张某与苏某达成协议,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并当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谁知,保险公司却以部分损失不能赔偿为由久拖不赔。庭审过程中,双方就第二起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展开辩论。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张某所投保的车辆在事故中是无责方,无责免赔。张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追偿权,先行赔付其损失,之后再向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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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无责免赔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条款应认定无效。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张某与苏某的约定被认为是放弃向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张某在第一起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6.9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请。
   人民法院报20110827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发表于 2011-9-11 19: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张某在第一起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6.9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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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上帝赐给我这份神圣的工作,我真诚的希望所有的人都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咨询:1502995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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