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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七个月后又闪离7万彩礼退还3万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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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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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5: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闪婚又闪离 彩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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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张南日
人民法院报20110825
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的阿添经人介绍,与阿巧认识不久便送上彩礼定下姻缘,登记结婚。数月后因无感情基础产生摩擦,阿巧离家出走。阿添遂将阿巧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阿巧退还彩礼7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阿巧退还7万元彩礼。阿巧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离婚原判,改判阿巧退还阿添彩礼3万元。

& o7 H% k; D8 ~  o 2010
1月,阿添与阿巧经人介绍认识后交往,当年3月阿添与亲友和媒人携带彩礼7万元到阿巧家订婚。两人于314日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一直未举办婚礼。之后阿巧断断续续居住在阿添家里,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逐渐产生矛盾。2010101日,阿巧离家出走,不知所踪。2010年底,阿添将阿巧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阿巧离婚,并判阿巧退还全部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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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礼。二人从登记结婚至2010101日不到7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考虑阿添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从尊重本地区民间习俗出发,判决二人离婚,阿巧应将7万元彩礼全额返还给阿添。
  一审判决后,阿巧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称,其与阿添登记结婚后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入阿添处,已经成为当地常住居民。原审以双方未举办婚礼为由,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进而判决其返还7万元讼争款项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阿添返还7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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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审理查明,阿巧在二审期间确认,阿添送来的7万元彩礼,其中1万多元已用于请客,3万多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另外其出走花了1万多元。由此可见,阿巧在收取彩礼后并非将彩礼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双方的结婚事项,阿添要求阿巧返还全部彩礼的理由并不充分。但是,7万元的彩礼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仍属金额较大的开支,鉴于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彼此间并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匆忙成婚,且婚后不久即分居,双方婚姻的存续期间较短,本着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并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厦门中院作出维持二人离婚原判,改判阿巧返还部分彩礼3万元。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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