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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系统噪声超标被判整改、精神抚慰金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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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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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8: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申报环境评价 超标准排放噪音
                 一公司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陈群安 通讯员毛书鹏)日前,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某小区14户居民诉云梦某公司噪声污染侵权一案在云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云梦某公司对中央空调系统立即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赔偿十四户居民精神抚慰金共14000元(每人1000元)。
      
    2002年1月,云梦某公司建购物广场,2004年5月在购物广场安装了格力牌中央空调系统。2004年10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位于孝武购物广场北侧、面积为1852.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有关部门审批于2007年建成综合楼。原告李某等14人先后购买了小区的商品房并入住。2008年6月4日和2006年6月2日,云梦县环境监测站对购物广场噪声进行了两次监测,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级范围66.3db(A)——73.2db(A),夜间等效声级范围52.8db(A)——61.9db(A),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类标准(等效声级)昼间60db(A),夜间50db(A)。
    2008年7月,小区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购物广场的空调冷却塔及冷库压缩机组发出的噪声影响其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2008年7月8日,云梦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向公司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公司仍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原告李某等14人故于2008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消除噪声,并赔偿损失。法院督促某公司对落后的中央空调系统进行了整改,但经过整改后的空调系统排放的噪音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1 @( k- l6 c: B$ F$ f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在安装中央空调系统时,未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进行环境评价,而擅自使用。冷却塔和冷库压缩机组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相邻住户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侵害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报20110125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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