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时隐匿财产 女方离婚后可多分割 本报讯 离婚时,男方隐匿一处房产,离婚一年后,被女方发现,因女方要求再次分割,诉至法院。2月12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的三分之二,计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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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进行了约定。2010年9月,黄某发现,刘某还于2008年9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但是刘某隐瞒了这一情况。黄某得知详情后,要求进行平均分割,遭到刘某的拒绝。黄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对前夫刘某所隐瞒的房产进行依法分割。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5 ?. t& d- P2 n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离婚的任何一方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并有确切的证据,就可以行使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分割应得的财产。据此,黄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分割男方所隐瞒的房产,法院也应当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付培育) ) o# U* L& ?# d* l" q
人民法院报2011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