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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城六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9 `6 t, U1 O7 [' I 2017年12月1日,《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六区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 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从事销售或燃放活动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可向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业服务组织、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后应当场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q/ n/ v+ z, a H i: t
二、城六区外,其余区、县禁止(限制)销售、燃放区域汇总:1 w; S' X% @& @# n
临潼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临潼城区东二环以西、桃园北路以南、行者路以东及其秦唐大道西至姜沟立交沿线、骊山景区以北和重点防火单位周围200米以内。
+ a6 [* V+ \: U- p. v, ~ 长安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西太路以东、雁引路以西、南横线以北、与雁塔区接壤以南所围区域。其他区域为限制销售、燃放区域。4 Z& R8 r: h% n) m% o0 C
阎良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西阎高速以东、关中环线以南、关咸二级路以西、水腰路以南。) o& S8 P0 t3 ~) s2 i
高陵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区东至水景公园十字鹿景路,南至江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高油路。, {9 H% h8 v! `) [
鄠邑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建成区(东至东城路,西至涝滨路,南至吕公路,北至古城路)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建成区外为限制销售、燃放区域。
" o5 v4 K( _9 l' B% ] 周至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石桥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沙河岸以西,环城南路以北区域。
, K4 o! M$ Y/ s( O 蓝田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门街以北,玉泉路、新城路以西,北环路东段以南,蓝新路(北小十字至县门街十字)以东,以上区域含外线临街门店。限制销售、燃放区域:南河桥灞河滨河北路以北,信天游路—312国道—白马河以南,312国道与白马河交叉延伸至灞河以西,滨河东路以东。" v* i6 v! d: f6 g1 N( I
三、根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树方式取代土葬坟头。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限制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 S8 I. J" Z5 P
1.禁止开发区* A* R$ }8 S1 M5 _; w. F1 V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要严格依法予以保护,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2.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3.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4.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 h* s0 T& W- d/ y) n" r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第17条规定,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 T$ B! u% U2 Q 2.限制开发区: U1 ~$ a7 x. v g" [2 n$ y* l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划为限制开发区的(除城乡规划区外),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1.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2.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4.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Q4 A' Q2 {2 y }6 N) P, ~" P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第18条规定,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1.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2.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3.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4.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来源:西安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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