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曹志杰,专业是化工(发酵),工程师职称。 1988年,户县民政局下属“社会福利溶剂厂”为了解决技术难题公开向社会招聘科技人才。经层层选拔筛选,曾历任国家大型酒精厂骨干,多家化工,酿造企业,身在外地的我,被选中召回并签约,约定技术承包费10000元,预付3000元,约定指标全部达到后再给付7000元。经努力(期间我被任命为副厂长)1990年底,约定指标全部达到,但欠我的7000元却没有兑现。当时,产品滞销,工厂号召全员推销并订有奖惩制度。 我也介入了销售而且成绩不菲。我销售近百吨,货款全部收回,可是厂里欠我的合同款7000元钱却一直不兑现,推诿的理由是没有钱。很巧,我又销了两批,回款7500元,在向厂里交款前,我心里想厂里不是说没钱给我支付么…于是提出用此款给我兑现尚欠我的合同款项一事,结果遭遇酒精厂领导以及民政局领导拒绝,在据礼申辩时,发生了因合同难以兑现引发的争吵。争吵后的结果,可能是当时另领导下不来台。。。。——就是这个情节,我被以挪用公款罪举报、关押。还好,被审查17天,检察院做出的结论是“经济纠纷“,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主持结清了厂方欠我的7000元钱。此事也就算画上了句号。时间是1991年5月。时户县检察院检察长是史殿佑,具体办案是副检察长张永茂(二人写有证明材料)。 不知怎么回事,到了1995年3月,四年前已经结案的“经济纠纷”在没有任何新内容的情况下,又变为“挪用公款罪”被检察院公诉,户县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随后立即开除我党籍,厂籍。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这是一起有预谋,抱着打击报复思想,蓄意已久的阴谋和诬陷!我申请再审,在2005年,西安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布我无罪。 同一事实,户县检察院为什么出尔反尔呢? 我对溶剂厂是有贡献的,却被诬陷为“罪人”, 其实,由于案情的是非颠倒,反差太大,我太冤枉,政府机关里为我鸣不平者大有人在。 我从有关人士处获悉,检察院压根儿就不同意起诉,有记录的,检察长说是王XX(县长)逼的他…我将这些情节向政法委段侠书记反映,段侠书记十分重视,迅疾派王治国科长进行调查,结果属实——这算什么事?极有正义感的段侠书记还給户县法院写了建议重审的函。 从户县检察院(94)经立字第05号立案决定书可以看见是户县民政局举报我“挪用公款”——没有新的事实,应属诬告;若拿几年前已有结论的“经济纠纷”举报,除不实外,对于检察院而言,则违反了“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理何在?法何在?请户县民政局和户县检察院予以解释。在这里,试想想,民政局与户县酒精厂曾千里迢迢,不惜从外地接回我参与设计,构建其名下户县酒精厂,而后又公然违背合同后所做的如此手段,真的见证了古语,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角色! 户县民政局溶剂厂退休干部:曹志杰 2018年8月18日 联系电话13630230190 : h7 r5 e+ 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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