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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前,我开机动三轮意外将乘客陈X摔伤,责任全部由我负。我除了承担陈X住院治疗全部费用约4000元外,经派出所调解,我一次性又向其给付了22000元的后续治疗费(当时专家说后续治疗即整容需16000元),写有协议,协议上载明“事故各方在惠安派出所主持下,自愿协商,已达成调解协议,张惠敏已对陈业明一方作出了赔偿,各方签字,同意调解,此事予以了结,各方不得再有任何纠缠”(见办案民警张晓斌向本单位惠安公司党委信访办写的‘情况说明’)。很显然,这次事故早在15年前就已经处理结束了。
: T' n9 U0 I' l. W* _3 O- D 2014年,陈X的母亲两次起诉朝我索赔,因理由不成立,两次都撤诉了。2016年陈X第三次起诉。鉴于同一案件,又在同一法院审理,我们建议本案法官去查档、沟通并到相邻的所在单位惠安公司及派出所走访了解一下,袁法官说他会的。可是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显然,我们的建议没有被采纳—— 一审判我败诉。二审又维持了一审结论。错案已经铸成,我的养老金已被冻结。我只好上网让大家来评评理。# u( `* V, v6 X8 r
我不想给袁法官下结论,只举几个反常的情节:
; ?8 r4 }3 x% @$ m# f7 } 一、有悖证据法则
% P- C4 c* h5 Z' `+ J7 v 此案前两次虽然原告撤诉了,但却是开过庭有辩论、有笔录的,一对照就清楚了,又在同一个法院,我们也要求了,不知道袁法官为什么不对照?在上次诉讼中,原告讲医院说因为着火病历烧毁了,而这一次,病历怎么又出来了?质证时我们没有认可,袁法官却采信了,有悖证据法则。发判决后,我们顺藤摸瓜去医院调查,得知原告提供的这份病历的名字和住院号的名字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人……* u, A. c& C I0 N% I, g7 t
二、不合逻辑的判词/ Z1 @: c/ K* T4 E# a) w
此案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原、被告的证据各有一份“情况说明”,内容相同, 是当年的办案民警向组织的汇报,是惠安公司信访办出具的,是复印件,盖有公章。庭审质证时,我们表示对情况说明的内容没有异议。没想到一审判决却离奇地否定了我(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理由是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的眉批中有“不认可”的字——此“不认可”写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上,要否定也只能是否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怎么能否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呢?很是反常。 @7 u/ o8 [5 Q
三、原告伪造病历、公章和眉批
/ R% E- a2 V$ X3 k 一审判决暴露了许多问题,我们当然要查实。查的部分结果如下:
4 R, T# Z- @# S* }# c 1、质证时被否定的原告提供的病历的名字和住院号的名字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人。
" ~- c6 f0 V1 l; M9 s 2、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情况说明”上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惠安公司信访办的公章有党徽,而原告向法庭所提供证据上的公章没有党徽(见图片)。$ f6 Q/ @7 U6 m3 ~
3、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的眉批中“不认可”一句话是伪造的。$ d6 I+ r" F" {* a' X
四、两点想不通
6 x6 c2 s) R! V. ?, o' \! B 1、一审明显错判,二审却维持了;我们请求对原告提供证据上的公章和眉批的真伪做鉴定和协助到医院取证(是医院的要求),二审竟不采纳,说是应在再审中进行。
! G7 E) a# `, a0 N; l 2、原告三次皆起诉2万元,现在却判我赔10万多元。理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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