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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连丢摩托车物业有责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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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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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5: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性企业,收取业主管理费后,就与业主形成物业服务关系,就必须尽职尽责为业主提供服务。因物业公司过错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必须承担责任。日前,某物业公司因收取业主物业费后未做好分内之事,被法院终审判决赔偿业主丢车损失3500元。
! s0 r& f8 v7 F& }" V/ `  业主连丢两辆摩托车- D. O1 t6 U/ n- \
  退休职工张先生家住广安门外车站西街,张先生因先后在小区内丢失了两辆残疾人摩托车,且就赔偿事宜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 [3 t! D3 w8 b: n* O% s) c
  原宣武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3500元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理由是“张先生作为业主交纳了公共秩序费和保安费,现张先生的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此事件具有一定过错。”7 k) }- q5 K! T3 c& L* I, K7 y
  物业公司被认定有错) u1 y6 e7 d2 x) h9 C. u/ n( `4 y- s/ `
  原宣武法院查明,张先生自2003年至2008年向物业公司交纳清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保安费。张先生的两辆摩托车先后在小区内丢失并报警。张先生就赔偿问题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张先生第二辆摩托车原价5180元,更换车棚、发动机费用3700元,共计8880元。$ _1 {4 M0 X0 h, ?8 |
  原宣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与张先生达成的物业服务约定,导致张先生第二辆摩托车被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先生作为摩托车车主,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对车辆丢失具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 x. B  H$ F/ }* x' K  据此法院按张先生60%、物业公司40%的过错比例,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3500元。(午报记者 李一然); F5 z; N% c+ o' v
[url=]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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