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西安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近日,西安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通告,自7月1日起,市环保部门将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对无标车进行查处,但机动车所有人仍需依法进行排放检验。西安市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西安交警) {:7_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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