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户县法院樊文涛法官同一个案子为何两个说法
本帖最后由 户县教师村 于 2016-6-18 18:37 编辑请教户县法院樊文涛法官同一个案子为何两个说法
户县教育局没有投资一分钱,却长期霸占着属于户县教师村众业主的房产。分明有悖法律的行为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说到这个倒行逆施的案件,得从户县法院樊文涛法官说起。 2012年,户县教师村管委会将一间平房出租,年租金一万元。户县教育局以侵权由起诉户县教师村,遭到主办法官樊文涛的喝斥: “懂不懂《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谁出资,所有权归谁,咋能是你们的?回去把《物权法》好好学学。”于是乎,教育局撤诉了。孰料几个月后,教育局二次起诉,却胜诉了——诉求未变,事实未变,理由未变,结果却相反!究竟怎么回事?请樊文涛法官解释解释。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尽管《物权法》规定的清清楚楚,可是法官不采用,奈何!? 法治乎?人治乎?请樊文涛法官解释办此案的初衷。
户县教师村管委会 2016年6月8日
本帖最后由 曹户儒 于 2016-6-18 18:51 编辑
世界,总有那些吃人不透骨头的恶狼!见惯了! 曹户儒 发表于 2016-6-18 18:50
世界,总有那些吃人不透骨头的恶狼!见惯了!
真缺心眼! 问得好,请办案法官解释。{:7_394:}{:7_394:}{:7_394:} 哈哈,缺心眼是褒义还是贬义?{:7_360:}{:7_360:} 想想挪动公款数百万的事情都能出在户县教育局的临时工身上,户县教育局还啥事干不出来! 官断十条路,九条民不知。 关注 这个世界,褒义贬义都无法说清了!哈哈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