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小事起纠纷 致人轻伤被判刑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15 14:42 编辑排队办理储蓄业务本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可就在这不起眼的小事也能起纠纷,最后竟大打出手,结果打人者被判刑罚。11月12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内黄县中召乡邮政储蓄所内因排队办理储蓄业务时与内黄县中召乡东街村的张某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左眼打伤,造成被害人张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被害人张某受伤后在中召卫生院、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共计20余天,花去治疗费计3000余元,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件发生后,就民事部分经杨村支书李某调解,被告人杨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张某治疗等费计16000元,被害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谅解,并书面要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内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庭前经他人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从认罪态度尚好,可以对被告杨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安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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