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9 10: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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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案件,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向原告胡某写出书面道歉信。 2009年10月2日,家住汝州市区的胡某无意中发现赵某经营的美容院擅自利用其肖像,通过某路公交车的车载影音系统为赵某经营的美容院开展的祛眼袋美容进行广告宣传,胡某找到赵某交涉未果。该美容广告宣传持续了约一个月时间,给胡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在胡某的多次要求下,赵某撤下该宣传广告。 汝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赵某未经胡某同意,在汝州市公交车上的车载影音系统中使用胡某的肖像进行祛眼袋美容广告宣传,播出时间长达一月之久。胡某找赵某交涉后,赵某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胡某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现胡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 X8 h6 Q" C9 {6 R D, 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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