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雨无声 发表于 2015-12-29 12:56:29

西安医疗救助办法:5类人住院最高获15万救助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政策等有效衔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有哪些本市户籍五类人群将纳入救助新《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明确将因病致贫患重病者纳入救助范围,突出了对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部分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根据规定,救助对象有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因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受伤;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之后未能在12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的,以及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群不予救助。救助标准怎样划分儿童救助上限提高至20万元新《办法》实施后,我市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相结合的救助方式进行,救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与以往不同的是新《办法》取消了2012年《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的二次救助,实行分档累计救助。未来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从原来的65%变为5万元以下部分救助70%,5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将封顶线从6万元提高至15万元。同时儿童标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新《办法》对0~14周岁患重特大疾病的儿童,在成年人的救助标准基础上上浮10%,并将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新《办法》还将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对象的大重病救助比例也做了阶梯式提高,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至15万元,即困难群众在完成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个人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越多,救助比例越高。什么人不予救助家庭有两套房者不予救助新《办法》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和在册低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直接上报审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城市低保1.5倍,即847.5元。其他救助对象在救助前必须依照《西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其家庭真实经济状况进行核查,防止骗取救助金的不良现象发生。收入及财产认定条件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金额高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的人群;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人群,及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营运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的人群不予纳入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咋申请“一站式”住院救助和书面申请并行新《办法》规定需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可持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享受“一站式”住院救助。对五保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等可持有效证件减免挂号诊查费,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收取住院押金等费用。同时,全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受助群众及时就诊就医。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治疗结束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相关证明材料。街办、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张榜公示后,1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西安市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我市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分为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资助参合三种:住院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5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的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门诊救助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可参照新农合、居民医保病种规定。日常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日常门诊、购药,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全额给予救助。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等22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资助参合(参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全额给予资助。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给予100元定额资助,多出部分由个人承担。《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出台“新市民”也将纳入救助范围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不仅是西安市民,“新市民”也将纳入救助范围。范围扩大取消户籍限制昨日颁布的《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和个人,将在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相比2012年颁布实施的《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此次扩大了救助范围,取消了户籍限制,将持有西安市居住证明的对象纳入到救助范围。在家庭救助方面,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都属于救助范围。新《办法》还首次打破了以家庭为单位救助的限制,将个人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标准提高上限提高到10000元新《办法》规定,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参照我市低保标准565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对于火灾、交通事故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流程简化必要时可先救助后办理手续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目前,我市为了简化申请流程,可申请其他救助政策的,民政系统将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转介给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并协助其办理相关业务。对可申请享受慈善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的,各县(区)民政部门应积极动员、引导、鼓励社会组织或社会人士参与帮扶救助。符合政策的受救助者可同时申请多项政府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此次新《办法》还改变了以前“无申请不救助”的被动工作方式,由基层工作人员负责及时发现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办理救助业务。有条件的区县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区县民政局在先行备案后,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批、发放,缩短办理程序,必要时还可先行救助,后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西安晚报)

乾坤 发表于 2015-12-29 17: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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