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一个“胆大包天”的卖车人靳忠武
户县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审理了一宗出租汽车转让纠纷案件。原告牛金花,被告靳忠武,二人于2014年10月25日双方签定协议书,车价商定为313800元,包含经营权等一切证件。买车人牛金花后又向户县宏达出租车公司交纳了7000元过户手续费,经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收回了靳忠武的经营权证书,又给牛金花颁发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牛金花拿到了经营权证书,但是近一年时间卖车人靳忠武至今未将车辆所有权证书向买车人牛金花过户。所以引发牛金花将靳忠武起诉法庭索要该车财产所有权相关合法手续证件。如果不能将车辆产权过户给买方牛金花,被告靳忠武将要承担协议违约责任。而被告靳忠武当庭辨称“该协议只是经营权转让协议,并非车辆所有权的转让”。并且当庭靳忠武辩称该车辆所有权是宏达公司所有。
笔者在此对靳忠武的庭审语言表述谈几点看法:
一、靳忠武自己承认他是承包宏达公司的车辆,那么靳忠武凭什么权利用承包来的车辆转让给他人?你真是胆大包天!
二、即然车辆产权本来就不是你靳忠武所有,那你是怎么倒鬼把“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到你靳忠武名下?
三、即然靳忠武当庭辨称车辆所有权是公司的,那你靳忠武为什么在协议上写“车价为313800元”,你自己没有车辆所有权,凭什么要收取车价313800元?
四、靳忠武讲述:“该协议只是经营权的转让协议,并非车辆所有权的转让。”
笔者认为靳忠武这样的说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用户县当地话讲就是“胡说”。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者必须具备出租车辆所有权,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必须是同一所有权人,二者不能分离。
况且,出租汽车经营权是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行为,行政许可的经营权认何人不得以经济置换谋利转让。(当然车辆高价转让,其中包含经营权,这是巧中取利。)
所以协议的主题内容是“车价定为313800元”,在这个总价值内隐藏着“经营权”的经济价值,而且是比重相当的价值。只有利用车辆变卖转让名义,用差边球手段逃避法律,谋取暴利。若直接明目张胆出卖“经营权”,就是直接撞法律的枪口。
然而庭审中,被告靳忠武辨称“自己是转让经营权(也就是变卖经营权),而取得的款项。”这是骗人的谎言,经营权是随车而更变新主,更没有车辆权和该车经营权分离单一变卖转让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希望靳忠武应讲真话,实事求是,不要欺骗法庭。
发贴人:王建民 2015/12/1 {:7_368:}{:7_368:}{:7_368:} 卖车人靳忠武,想钻法律的空子, 我想听听靳忠武先生对贴子内容的看法?{:7_396:}{:7_396:}{:7_396:} {:7_396:}{:7_396:}{:7_396:} 判了吗? 怎么判的呀? 听说已经判了?原告输了? 拍苍蝇 发表于 2016-1-9 17:53
听说已经判了?原告输了?
怎么能输了呢?不可能吧 不知户县法院对王建民的观点是怎么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