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着111 发表于 2015-11-28 00:06:34

陕西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 三名运管稽查队员受审

陕西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导致35人死亡、11人受伤,然而,涉事车辆在发生车祸之前,曾因非法营运,被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三名工作人员罚款3000元后放行。昨天上午,这三名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在西安市碑林法院出庭受审。事故调查

    2015年5月15日15点27分,陕B23938大客车在咸阳淳化发生事故,车辆坠入三十多米深的沟里。事发时大巴车核载47人,实载46人,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万元。

    今年8月,国务院批复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袁武辉、车辆驾驶人王钢等20人移送司法机关。批复还同意对铜川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惠荣等3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同时建议依法吊销鹏瑞公司机动车检验资质及事故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建议责成陕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陕西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事故相关地市及部门主要负责人。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陕B23938大客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行经下陡坡、连续急弯路段时,因制动力不足造成车速过快,行至发生事故的急弯路段时车速达到每小时59公里,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出现侧滑,失控冲出路面翻坠崖下。车头猛烈撞击地面,造成乘客向前翻倒,由于座椅与车身连接强度不足,70%的座椅发生脱落,砸压乘客,进一步加重了伤亡后果。

    事故间接原因是大客车车主长期利用无道路客运资质的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租用大客车的西安依诺相伴生活馆无照经营,非法组织旅游活动。

   违规放行制作虚假文书三名稽查队员受审

    在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发现一张由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开出的3000元罚款票据。原来,今年4月20日,这辆大客车因非法营运被稽查三中队查获。但是,包括中队长韩小锋在内的三名工作人员仅罚款3000元就将该车辆放行,该车辆继续营运酿成了“5·15”特大交通事故。

    昨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韩小锋、孙小军、张刚滥用职权一案。碑林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9点,韩小锋带领稽查三中队队员孙小军、张刚以及李凯,在临潼区斜口收费站附近检查车辆,发现陕B23938大客车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营运,故让车辆停下接受处理。

    韩小锋的同事庞某某替车主说情,要求不扣车,并让自己的朋友代车主接受处理。韩小锋应允,在未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的情况下,将庞某某的朋友带回办公室处理此事。韩小锋、孙小军商议后,将处罚数额确定为3000元,并让张刚制作法律文书。张刚明知仅处罚3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提出异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故发生后,韩小锋、张刚联系焦东子补充制作了虚假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隐瞒了违法处理事故车辆的事实。

    经过法庭调查,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共有四名工作人员,韩小锋是中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孙小军负责开票,张刚负责法律文书制作,李凯负责开车。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李凯的证言:“按照规定,对于非法营运的车辆要暂扣,责令其到相关部门完善营运手续。罚款不是3000元,按照规定罚款数额在3万到10万之间,如果当时处以这个数额的罚款,我认为车主是交不起的,也就不会酿成后面的事故了。”

公诉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

    法庭辩论异常激烈,韩小锋的辩护人称,韩小锋所在的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属于半事业单位,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此案中的罚款3000元并没有获取私利,韩小锋的失职并不是导致“5·15”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韩小锋、孙小军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应该认定为自首。

    张刚的辩护人则认为,公诉人将交通稽查的失职作为造成“5·15”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是不正确的。张刚在事故发生后补文书不是犯罪,而是完善行政行为。在整个案件中,张刚没有参与行政执法,不构成犯罪。

    公诉说,韩小锋、孙小军、张刚都是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的工作人员,他们三个人的行为合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将他们的行为分割开来。公诉人说:“以滥用职权罪对三名被告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
经过四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秦岭山人 发表于 2015-11-28 11: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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